「唐台生案」偵辦期間,總計30多名受害女性現身提告。同年11月,桃園地方法院審結此喧騰一時的猥褻女教友案,唐台生判刑三年半,執行前須接受治療。此案判決書中少見援引了檢方所提出,巫師和牧師利用宗教力量猥褻女教徒的美國兩個判決案例。
2001年,「唐台生案」經高等法院更二審,判決逆轉為無罪。審理法官認為,女教徒們片面指述,多有不合情理的瑕疵之處;且唐台生並沒有施用脅迫行為。同年7月11日,勵馨與心理專家團體共同舉辦記者會,抗議「恐龍法官沒知識」。專家證人之一陳若璋則直指,法官不採信專家鑑衡報告,拒絕傳訊心理專家證人,是此案改判的關鍵。
勵馨協助「唐台生案」受害女性們提出上訴。兩年後(2003),高院更三審方才判回有罪刑責,唐台生入獄三年兩個月。2005年2月,唐台生竟於出獄後再度犯案。他變本加厲,對女教友們施予猥褻性侵之實「性輔導」時,都會要求她們在錄音、錄影中,口述是自願接受牧師輔導。
為何再有「唐台生第二案」呢?受理協助此案的勵馨玥好究因,當年他們和檢察官商討認為,代唐台生吸收信徒,或協助他對組員們「性輔導」的那幾位教會小組長,也是遭「洗腦」受害者,而不忍心將他們列為幫助犯。玥好指出,由於這一群幫助犯在第一案時未受刑罰,後來竟成為第二波性侵事件的組織犯罪者,繼續運作犯案。因此與檢察官討論應以幫助犯究責,以杜絕後患。
2010年,被控性侵13名女信徒的唐台生,由最高法院判處五年徒刑,須接受最長三年的強制治療。檢方首次列為「幫助犯」的幾位小組長,也分別判刑定讞。唐台生再度入獄。台灣史上最大宗教性侵案的「唐台生」事件,經勵馨二度介入,方告終結。
※封面圖片為示意圖,非事件中教會
文/勵馨基金會
責任編輯/林安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