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旗下產品「黑人牙膏」(現改名好來牙膏)、「高露潔牙膏」著稱的好來化工公司,於2020年11月資遣一名資歷30年的羅姓資深業務經理,雖比照退休金從優給付了639萬餘元的資遣費,仍招致羅男不滿,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一審羅男獲判敗訴,二審卻180度逆轉稱「企業應以再教育方式提升員工能力」,改判雙方僱傭關係存在,好來化工須按月給付12萬元薪資,直到羅男復職。
羅男指出,他自1991年起於好來化工任職,從基層業務一路做到中區資深業務經理,平均月薪14萬2000元。好來化工2020年10月起卻以組織調整為由,多次勸他退休,更於同年11月予以資遣,理由是傳統通路經營模式改變,加上中區業績衰退,公司須增加電子商務的比重而進行人力調整。羅男表示,這些責任不該歸咎於他,公司卻片面將他解僱,已違反勞基法,應該讓他復職。
好來化工則回應說,近年公司為發展電子商務而設立「數位行銷暨電子商務部門」,已逐步調整內部組織,並非針對羅男;且羅男所負責區域的業績達成率墊底,即使調降目標後仍無法達標,考量到內部已無其他相稱薪資之職位可安置,因此比照退休金給付資遣費,將他資遣。
台中地方法院一審時判定,羅男業績確實呈現衰退,好來化工為提升產能及效率,採取組織結構調整的策略亦符合勞基法,因而駁回羅男的請求。羅男不服判決,上訴至高分院,二審卻出現完全不同的結果。
高分院合議庭認為,企業理應盡到安置勞工的義務,可透過教育現有員工,提升他們從事電子商務的能力,而非逕行將原有人力裁撤;此外,羅男被資遣後,原區域業務內容也未有具體變動,即便員工績效不佳,應可以調職、考績、降職、減俸、懲戒等手段督促,於是推翻一審判決,改判雙方僱傭關係存在,好來化工應自2020年11月起,按月給付羅男12萬325元,可從先前給付的639萬餘元資遣費中扣除,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