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錢啊,你家民宿上新聞了!」
錢老闆一大早就接到好幾通朋友來電,說在新聞上看到錢老闆開的民宿的負面新聞。
原來,有員工上PTT爆料,說民宿的床單、枕套並沒有在客人退房後就立刻換洗。不但如此,房間裡的快煮壺、茶杯也都沒有清洗,甚至只是用髒毛巾擦一擦就算數,非常噁心。
錢老闆看了新聞怒不可遏,暗中調查後,那篇爆料文的帳號是房務阿香的。於是,錢老闆決定立刻開除阿香這隻「咬布袋的老鼠」。試問錢老闆的做法在法律上站得住腳嗎?
符合這種狀況,雇主可以直接開除員工、不給資遣費
若有明確證據證明爆料的人是阿香,錢老闆很有機會可以合法解僱。倘若雇主一開始就明文規定,員工沒有經過同意,不可接觸媒體或是對外放話,那麼,阿香此舉就已違反勞動契約,錢老闆可以不經預告、也不給資遣費就直接開除阿香。當然,這也是要看情節是否重大,如果是對公司非常不利的爆料,就足以構成《勞基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這個解僱事由。
有時候就算不是對外講公司不利的事情,也是有風險的。特別是在科技業,很多公司會把公司裡的事情定義為營業上的祕密,因此都會在勞動契約中明訂員工不可不經過公關單位就直接對外發言,比如說在網路上談及自家公司的產能、客戶,都可能會影響公司的競爭力,競爭對手也許就會更改訂價策略或搶走客戶,媒體也會拿去大作文章,因此影響公司股價或訂單,像這種情況,公司就能理直氣壯開除對外發言的員工。
倘若員工爆料的內容是假的,那就更糟糕,不但構成《勞基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的「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還多了一項第二款的解僱事由:「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甚至可能觸犯《刑法》第三百零九、三百一十條的公然侮辱、誹謗等妨害名譽罪,因此吃上官司。
內部溝通不成,則訴諸正當對外管道
我建議員工,倘若老闆的做法有問題,與其上網爆料,不如直接跟老闆溝通,建議老闆改善,某種程度也是為了公司好。我瞭解,很多人工作,背後可能有各種生活壓力的因素,即使對職場現況不滿,也不能瀟灑遞辭呈,更不敢直接去跟老闆反應,以免丟飯碗。
但上網爆料除了宣洩不滿外,對於改善現況幫助有限,而且並非全無風險,有可能落了個違反勞動契約情節重大的「罪名」失去工作,本來有理最後反而變成理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