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中國或許是一個有情調的國度,但這個國度中的人並不擅長調情。在流傳下來的浪漫主義作品中,許多理應是調情的情節多半表現為調戲,用今天的視角看都屬於性騷擾。作者讀聖賢書,寫出滿紙荒唐言,原因大致有二:一是這些在今人看來經典的作品,在當時的社會評判體系中是通俗文學,有為迎合受眾而蓄意增加淫樂粗俗橋段之嫌;二是古代社會完全由男權主宰,男性擁有話語權,掌握著定性某種行為的權力。以清代為例,女性被調戲,需要付出生命的代價才能換回法律對騷擾者的制裁。
殺人牌坊
清代係少數民族執政,民間文化仍然以傳統儒家文化為主,社會文化主題以家庭為核心,提倡婦女守貞持節。社會文化對女性貞潔的重視、制度對貞潔的推崇和維護,增強了女性在受到性騷擾、性侵害時的羞恥感。
清朝入關之初,為了維護社會秩序,傾向於從嚴處置。性犯罪案件按照「威逼人致死律」,處斬刑。按照《大清律例》,「若因行姦為盜,而威逼致死者,斬。監候。姦不論已成與未成,盜不論得財與不得財。」例如,《明清檔案》載順治十一年(1654年)八月廿四日案例,直隷呂名全窺見侄女呂大姐獨居室內,入室摟抱並扯退呂大姐衣褲意欲強姦,呂大姐高聲呼喊,被其兄呂化聽聞,趕回家中,呂名全逃跑。呂大姐含羞愧恨於次日清晨自縊。呂名全擬合依「威逼致死」處斬監候。清律沿襲明律,「威逼致死」的立法意是嚴懲豪強暴徒,如果是強姦未遂而適用此法,實際上量刑偏重。
隨著清代政局逐漸穩定,關於法律的適用也出現了變動。到了雍正皇帝時,強姦未遂受害人羞憤自盡的,雖說後果嚴重,但將受害婦女死亡作為量刑要件被認為對罪犯太過嚴苛,遂於十一年(1733年)增添一條律文:「強姦未成,或但經調戲,本婦即羞忿自盡這,俱擬絞監候。」(此條不適用於強姦服制內親屬)同樣是死罪,「絞」留全屍,對於把「死無全屍」當作詛咒的古代中國人而言,與身首異處的「斬」相比是更輕的情節。
雍正皇帝的這次修法引發了一些歧義,原本婦女遭言語調戲並不一定非要以死明志,修法之後,「羞忿自盡」成為罪犯被處以絞刑的前提要件之一,女性不得不以生命為代價作為被侵犯的自我人格的補全措施。白璧無瑕的貞潔已經通過法律深入清代女性理想設定。
《江西省情實重囚招冊》記載,雍正十二年(1734年)趙情三與侄子趙石一在一個院子裡居住,是年五月二十二日,趙情三見侄子赴省城未歸,侄媳婦喻氏在房中和小姑子五妹作伴。半夜,趙情三掇開喻氏房門,拉扯喻氏的手,喻氏高呼,趙情三逃走。次日,喻氏向婆婆哭訴,婆婆沈氏向族內房長請求處置趙情三,趙情三謊稱與喻氏連夜通姦,你情我願,並不屬於騷擾。喻氏羞忿自殺,趙情三因為侵犯服制內親屬,被處斬刑。性騷擾本就很難保留證據,女性缺乏話語權,一旦被反誣,只能以死換取法律對罪犯的制裁併自證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