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名楊姓男子日前到一間卡拉OK喝酒,當時酒過三巡與老闆娘在店外抽菸聊天,女方問為何身上衣服有「蝌蚪」2字?是否是公司的名字,沒想到楊男卻回答「帶妳去廁所看更多蝌蚪」,強行拉老闆娘到廁所摸胸,一審法官認為他強辯無悔意,一強制猥褻罪判處8個月有期徒刑,經過上訴後高分院仍維持原判。
根據判決書指出,楊男在109年10月,到高雄某間卡拉OK喝酒,途中跟老闆娘小美在店外抽菸聊天,小美看到楊男身上的衣服繡有「蝌蚪」2字,於是詢問是否公司的名稱?沒想到楊男卻回答,「可以帶她去廁所看更多蝌蚪」之後強拉小美到女廁,從後方強抱猥褻胸部、親吻臉部、頸部,小美掙扎後報警提告。
小美出庭時,提到自己因為看到蝌蚪兩字,所以提問,中間被強拉到女廁時,自己還說「不要這樣,我會翻臉」,但楊男還是沒有罷手。楊男則辯稱,「小美看到衣服上面繡有綽號蝌蚪,於是問我,當時喝了酒,半開玩笑說蝌蚪還有長眼睛,就是有入珠,女方自己說要看,我說去旁邊看,拉了手走了大概6公尺,她說不要再玩了,於是就放手」。
法官審理,認為成年人都知道「蝌蚪」就是指精蟲的意思,楊男可能藉由女方問這樣的問題,傳達自己有性需求的意思,但斟酌小美的說詞,「楊男扭曲事實,沒有悔過之意,沒有檢討自己的心,不可能原諒」於是依強制猥褻罪判處8個月有期徒刑。
楊男不服再上訴,二審法官勘驗監視器,發現楊男拉小美到廁所時,女方有掙扎,楊男也說「成年人都知道蝌蚪有精蟲的意思」認定他有猥褻之意,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