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房客怕遇惡房東,房東也怕惡房客,甚至若不巧遇到房客於宅內非自然身故,對房價的影響才真的是一輩子的事。為避免類似情形造成房價貶值,專家建議房東應該租賃契約載明「珍惜生命條款」。
民眾於網路發文詢問「為了避免房客在屋子燒炭自殺等,可能讓房子變成凶宅的事情,若在租約條款中提到租客若是非自然身故,租客家人需賠償租金數倍等相關費用,這樣會不會太over?會不會不具法律效益?」
曾有房東發文痛批,奉勸想自殺的人「請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好嗎,隨便就自殺,房東還要被信貸房貸壓著,萬一周轉不過來,是不是要一起去死?」對於房東的風險,這並不是個案,為了保障房東,其實不少房東早在租賃契約中,會特別加註「惜命條款」,明訂租客若在屋內自殺身亡、非自然身故,其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需照價買屋,或給付賠償。
律師蔡念辛曾於其他媒體建議,房東可以在租約中載明「珍惜生命條款」,載明「因房屋若發生自殺事件,將成為凶宅,減損房屋價值,侵害屋主權益,請房客珍惜生命,勿於租處自殺。」而若發生不幸,房東可憑這項合約,向繼承人求償。
或是據律師廖芳萱於房仲網上建議,直接載明「若因房客緣故使房屋成為凶宅,承租人須負擔屋價損失及懲罰性賠償」並提醒,除簽約載明導致變成凶宅的賠償內容,還可以要求承租方及連帶保證人也在租約上簽字,避免日後憾事發生繼承人辦理拋棄繼承,導致房東無處索賠,因此若有連帶保證人,此人就須負責。
文/曾亭皓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好房網(原標題:房東也很怕 簽約可載明「珍惜生命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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