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一名60多歲婦人在綠燈時穿越馬路,但走到一半號誌變紅燈,她小跑步衝過,不料遭騎士撞上。她向騎士提告求償160萬,不過法院認定婦人違規闖紅燈,判騎士免賠。但婦人及家屬認為此判決結果實在難以接受,考慮再上訴。
據《東森新聞》報導,本案發生於2020年3月,一名婦人於綠燈亮起後,穿越台北市中華路二段行人穿越道,路口約25公尺長,但婦人因年邁腳步較慢,所以燈號轉為紅燈時尚未走完。她讓3輛機車先騎走,見後方2輛轎車減速禮讓後,則小跑步穿越。沒想到有騎士從轎車右側駛來,雖然騎士緊急煞車,但仍把婦人撞倒。騎士隨即停車關心,並協助將婦人攙扶到路邊。
婦人左腿骨折送醫急救,幸無生命危險。但受傷後需拄拐杖、靠他人照護,行動不方便,身心都受到極大痛苦。婦人兒子談起她3年來的現況,感嘆:「通俗一點講就是殘廢了。」婦人和長期照料她的兒子認為雙人都因此事而罹患憂鬱、環境適應障礙等症狀,因此要求騎士賠償損精神慰撫等損失約160多萬元。
婦人控告騎士行經路段時未減速,從車陣竄岀,也未禮讓行人。騎士則抗辯當時路燈前方車輛都已起步,視線被左方轎車擋住,未料有行人闖紅燈,僅一秒就撞上,根本來不及閃開。婦人曾告他過失傷害罪嫌,檢方已經以不起訴處分。至於婦人聲稱車禍後遺症,經診斷為遲發性巴金森氏症所致,並非車禍受傷造成,婦人兒子生病也與本案無關,請求免賠。
法官勘驗路口監視畫面,清楚看見婦人在橫向車流綠燈通行約3秒時間,且有機車通行後,仍想走完最後一小段路口。事故鑑定書雖認定騎士未禮讓行人,但法官認為必須能「預見」或「看見」有行人才能要求禮讓,而騎士行經路口有遵循交通號誌指示前進,並亮起煞車燈。反而是婦人強行穿越路口,造成他人「不可預知」風險,因此即使被撞也不得求償。一審據此判婦人母子敗訴,上訴後,北院二審仍判騎士免賠,還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