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子佼遭爆曾對多名性工強吻、舔耳、拍裸照,他中午也發布三則影片道歉。對此,衛服部保護司表示,若目前爆料屬實,黃子佼犯下「強制猥褻」屬於非告訴乃論,檢警知情就要著手調查偵辦。
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司長張秀鴛說明,根據目前的爆料所記載之事實,黃子佼恐構成強制猥褻,屬於非告訴乃論,檢警知情就要著手調查。由於當時受害者仍為未成年,是否有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仍須檢警調查釐清認定。
《刑法》第224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
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
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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