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國材呼籲,為確保行人安全,駕駛也同為行人,應共同塑造停讓行人、維護安全的環境,但行人本身也不能因對方停讓,而做出不專心或任意穿越馬路等違規行為,警方也會視情形進行取締。至於哪些地點要停讓行人,交通部指出,有畫設「行人穿越道的路口」、「行人穿越道之路段」及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叉路口,汽機踏車皆須暫停讓行人通過,且為了避免視線死角意外,行經路口或路段時,應注意查看是否有人車靠近。
警察取締標準1:距離不能少於「3公尺」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日前透過臉書粉專「TCPB 局長室」說明取締標準,並透露關鍵就在於行人穿越馬路時,汽車前緣(機車前輪)不能進入行穿線,且與行人行進方向距離不能少於「3公尺」,若少於規定距離就能取締,最高開罰6000元、並違規記點3點及應受道安講習3小時。
警察取締標準2:行人行進方向
「TCPB 局長室」說,除了取締不停讓行人外,行人行進方向也是執法人員判斷是否違規的重點,車輛從行人身後經過不屬於行進方向,所以從行人背後駕駛車輛而過,不會構成違規。
警察取締標準3:行人帝王條款
行人穿越馬路時,無論號誌從綠變紅或是闖紅燈等狀況,只要滿足取締標準,駕駛仍會被開罰,這也是俗稱的「行人帝王條款」。不過,警方也對《風傳媒》記者表示,通常也會送行人一張「未依規定穿越道路」處新台幣500元罰鍰。
警察取締標準4:一狀況行人也要停讓汽車
交通部曾函示指出,停讓行人法條僅適用於一班車輛,救護車、消防車等執行任務時,有優先通行權,汽機車、行人皆需要禮讓。
責任編輯/李艾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