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蘇木春台中27日電)男子徐德益等人殺害蔡姓少女後裝桶棄屍,徐德益另因詐騙案怕被指認,也殺害黃男裝桶棄屍,台中地院一審判處徐德益2個死刑;經上訴台中高分院,今天二審宣判,仍判他2個死刑。全案可上訴。
依據檢方起訴書指出,徐德益以土地買賣、貸款為業,民國106年與15歲陳姓少女交往,徐德益105年間起雇用25歲男子王閔正工作,王閔正與16歲的蔡姓少女交往,徐德益因此邀約蔡女也在他手下工作。
蔡女得知徐德益會指派王閔正從事不法行為,因此常阻止王閔正參與,引發徐德益不滿,加上蔡女與陳女有嫌隙,以及王閔正欲與蔡女分手等原因,因此徐德益等人決定殺害蔡女。
106年5月間,徐德益邀王閔正等人在住處飲酒,蔡女因不勝酒力至房間休息,王閔正、徐德益、陳女尾隨進入房內,由王閔正與徐德益壓制蔡女後,由陳女與王閔正持鐵鎚重擊蔡女頭部,徐德益再以剪刀刺向蔡女胸口致死,徐德益等人再將遺體裝進大型塑膠桶內,載往徐德益位於台中市豐原區的老家藏放。
另外,徐德益於107年初,因辦理放款認識林宥廷、張集喬,張集喬因友人介紹,得知被害人黃男的友人何男欲辦理土地貸款,張集喬便將貸款案介紹給徐德益承接,何男將貸款文件交付徐德益後,徐德益卻逕自將土地出售得利。
經何男發現受騙,對徐德益等人提出詐欺告訴,黃男與徐德益於108年5月間到地檢開庭,徐德益認為黃男的證詞對自己不利,便與陳女、林宥廷、王閔正、張集喬,及友人童男、趙男、宋男等人,共同謀議殺害黃男。
108年6月5日上午,黃男前往台中地檢開庭時,徐德益指示林宥廷等人將黃男帶往一處養狗場後,接連毆打黃男並注射毒品,再持改造手槍朝黃男頭部開槍致死,並將黃男屍體裝入橘色塑膠桶,倒入水泥粉以膠帶封住桶蓋,載往苗栗縣銅鑼鄉路邊竹林掩埋。
案經台中地檢署偵辦,將徐德益等人依殺人等罪起訴。台中地院一審審理後,判處徐德益2個死刑,合併應執行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林宥廷、王閔正判處無期徒刑;其餘人12年8月至18年徒刑。
全案上訴二審台中高分院審理後今天宣判,徐德益上訴駁回、仍判處2個死刑,合併應執行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林宥廷、王閔正仍判處無期徒刑,其餘上訴皆駁回。(編輯:陳仁華)112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