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預告「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將進行修正,內容增訂「不得記載排除或限制於交車時未能發現之瑕疵擔保責任」一條,代表未來中古車商在車輛售出後,仍必須對未能第一時間發現的潛在車況問題負責。消息一出,立即引起中古車界反彈。
該修正草案中,為因應目前及未來電動汽車發展,在多個項目進行調整,例如:契約載明價金總額,不能片面調整價金,並明訂影響車況的重大事項,包含泡水事故的程度分級,以及車況瑕疵擔保與相關保固責任。
經濟部表示,2011年的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已實施多年,為因應時代變化、電動汽車的快速發展與普及,須在里程數、價金給付、自然耗損,以及其他影響車況的重大事項告知、保固責任等面向,進行相關規定的調整與修改,讓雙方權利都能受到更全面的保障。
然而中古車界對於此修正條文紛紛表示不滿,認為「在執行層面過於困難」。既有的車輛保固狀況都為現況交車,如要求交車後有瑕疵車商須要負責,除了責任鑑定難度高,另外中古車價也可能因此提高,來轉嫁其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