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位爸爸過世留下許多不動產(爸爸取得時間在104年以前),爸爸有1兒1女,兒女名下也都有不少財產,兒子也生了2個孩子(孫輩,第3代),女兒未婚。
兒子聽朋友說:
1. 兒子本身資產超過億元,如果繼承爸爸留下來的不動產,這些不動產未來給孩子(第3代)要課20%的遺產稅,不如現在就登記給孩子(第3代)繼承,可以節稅。
2. 依照房地合一稅,如果孩子(第3代)直接繼承爸爸(第1代,孩子的爺爺)不動產,日後要出售時,可以用舊制的方法,節省更多所得稅賦。
3. 兒子直接在3個月內拋棄繼承,這部分的遺產,就可以直接給孩子(第3代)代位繼承。
幸好這位兒子有來問律師,因為上面的第3點是錯誤的。
因為爸爸有兒女,配偶也過世了,有2位第一順位繼承人,如果只是兒子拋棄繼承,女兒沒有拋棄繼承,爸爸的所有不動產就由女兒全部繼承了。
孩子(第3代)不能「代位繼承」兒子的權利,因為代位繼承是指,在爸爸過世前,兒子因為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孩子(第3代)才能夠代位兒子的繼承權利。
至於法律上拋棄繼承,是在爸爸過世後才能拋棄,跟代位繼承的規定不符合,是沒有辦法「代位繼承」的。
特別是擁有許多不動產的人,想要運用隔代繼承節稅,可以運用遺囑,把不動產直接遺贈給孫子。
孫子感念祖父母,又節省稅負。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蘇家宏律師(原標題:想要隔代傳承省稅?千萬不要隨便拋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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