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浩的父親過世後遺留現金 50 萬元及數筆不動產,不動產中包含一筆公告現值 500 萬元的公共設施保留地,經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其核定全部遺產總額為5000萬元、遺產稅額為500萬元,但阿浩現有的存款再加上父親遺留的現金,僅有100萬元。因不動產變現不易,致無法於繳納期限前籌足遺產稅款,讓阿浩寢食難安,不知該怎麼辦?
想繼承父母遺產,沒現金繳遺產稅該怎麼做?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規定,納稅義務人若無法於收到繳稅通知書之日起2個月內繳清遺產稅,得申請展延;稅額在30萬元以上,還可申請分期繳納或實物抵繳,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1. 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送達核定納稅通知書之日起2個月內,繳清應納稅款;必要時,得於限期內申請稽徵機關核准延期2個月。
2. 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分18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2個月為限,且於各期加計利息。
3. 遺產稅應納稅額在 30 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屬不易變價或保管,或申請抵繳日之時價較死亡之時價為低者,其得抵繳之稅額,以該項財產價值占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比例計算之應納稅額為限。
財政部規定,申請以實物抵繳遺產稅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辦理:一、申請書;二、遺產稅繳款書;三、抵繳同意書;四、財產清單;五、切結書。
本案中,阿浩如確有困難不能一次以現金繳清 500 萬之遺產稅,得依上述規定,向國稅局申請展延、分期繳納或以實物抵繳。若申請以實物抵繳,阿浩應於繳納期限前向國稅局提出,逾期始提出申請,依法會加徵滯納金及利息。至於阿浩如以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僅能抵繳50萬元。
不動產小常識
繼承案件申請實物抵繳遺產稅之要件
1.遺產稅應納稅額須在 30 萬元以上。
2.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以現金繳清遺產稅。
3.以實物抵繳遺產稅有比例之限制,即以該實物價值占全部應稅財產價值比例計算之應納稅額為抵繳上限。
作者介紹|陳冠融
現職 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系兼任講師、普提地政士事務所地政士、大聖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執行估價師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書泉《房地產買賣Q&A》。(原標題:房地產買賣的相關問題,與繼承房地產應該注意的細節,這本書通通告訴你!)
責任編輯/林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