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張育有1子1女,辛勤工作了一輩子,省吃儉用的買下一棟市價2億元的房子,土地公告現值為3000萬元、房屋評定現值為500萬元。在重男輕女的觀念下,老張想在生前將此屋贈與給兒子。於是,老張到地政事務所想辦理房產贈與過戶,但承辦人員卻告知老張必須先向稅捐處申報土地增值稅及契稅,還要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然後才能辦理過戶。對於突如其來的稅賦問題,老張一時之間有些摸不著頭緒。
想過戶房產給子女,怎麼做才能省稅?
所謂贈與,依民法第406條規定:「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另依民法第758條第1項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因此,老張想贈與其子之財產為不動產,必須向地政事務所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手續,老張的兒子才可取得房子的所有權。贈與土地者,依土地稅法、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需繳納土地增值稅及贈與稅;贈與房屋者,依契稅條例、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需繳納契稅及贈與稅。由於老張想要贈與兒子的財產包括房屋及其坐落之土地,依上述法令規定,老張需繳納土地增值稅、契稅及贈與稅。
所以,地政事務所人員告知老張房產過戶前須先繳清該三種稅賦,所言為真。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及第10條第3項規定,贈與不動產時,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而土地係按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房屋則依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計徵贈與稅。
因遺產及贈與稅法有關贈與稅稅率之修正條文於106年5月12日生效,將贈與稅稅率由單一稅率10%,提高為10%、15%及20%等三級累進稅率,本案老張應繳之贈與稅,依其贈與之時點而適用舊制或新制稅率,說明如下表:
106年5月12日(不含)以前贈與(舊制)
一、贈與總額:3000+500=3500萬元。
二、免稅額:220萬元/年。
三、稅率:單一稅率10%。
四、贈與稅:(3500-220)x10%=328萬元。106年5月12日(含)以後贈與(新制)
一、贈與總額:3000+500=3500萬元。
二、免稅額:220萬元/年。
三、稅率:10%、15%及20%等三級稅率。
四、贈與稅:(3500-220)x15%-125(累進差額)=367萬元。
本案老張欲贈與不動產給兒子,依法應繳納土地增值稅、契稅及贈與稅,惟僅贈與稅就高達300餘萬元,若再加計土地增值稅及契稅,老張應繳稅額更加可觀。
若為達房產移轉給兒子的目的,似可將房產當作遺產由其子女以協議分割方式繼承,一來,老張兒子可取得完整的房產,二來又可免繳土地增值稅及契稅,詳細說明可參閱本書「遺產繼承無須報繳土地增值稅」。因贈與或繼承不動產,兩者稅負差距極大,基於節稅之考量,不妨事前先請教專業的會計師或地政士。
作者介紹|陳冠融
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系兼任講師
普提地政士事務所地政士
大聖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執行估價師
本文/圖經授權轉載自書泉《房地產買賣Q&A》(原標題:贈與財產應繳之稅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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