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僱勞工工作滿一定期間,依照法規可以有特別休假,勞動部表示,統計近3年來違反特休法規共1751件、開罰5350萬元;並說明特休的常見違規樣態,提醒雇主和勞工都不要忽視權益。
勞動部公開特休10大地雷
1.工作滿1年只給7天特休
許多雇主誤以為勞工工作滿半年取得3天特休,可從滿1年的7天中扣除,但依法規定,年資滿半年及滿1年的3天及7天特休,雇主應分別給予,因此工作滿1年的員工享有的法定特休日數應為10天。
2.雇主逕自排定勞工特休日期
特別休假日應按照勞工意願排定,雇主不得於補班日當日逕自要求勞工排定特別休假;或事業單位需減班時,也不得逕自將勞工的特別休假納入排休。
3.沒給部分工時勞工特休假
不論是部分工時或全時工作、按件計酬或按時計酬,都有勞基法相關規定適用,部分工時勞工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定期間,雇主也要給予特休。
4.雇主未告知勞工下一年度可休日數
勞工在符合特休條件之日起30天內,雇主應告知勞工年度內可休特別休假日數。
5.雇主沒有每年定期以書面通知勞工特休天數
雇主應將勞工當年特休期日及未休天數所發給工資,記載於勞工工資清冊,並以書面通知勞工。
6.雇主因勞工自行離職而未結算未休天數工資
契約終止時,沒休完的特休天數都應結算工資;就算勞工自行離職,雇主仍應就未休畢天數,結算工資給勞工。
7.年度終結未在規定期限內核發未休天數工資
年度終結時,應於契約約定工資給付日或在年度終結後30天內發給。
8.特休未休天數工資金額計算有誤
雇主未依法定基準計算未休天數工資數額,或僅以本薪或底薪計算,造成工資有少給也違法。
9.未休天數工資以發放年終獎金為由拒給
特休未休天數工資,與事業單位依民俗所發給年終獎金,是不同事項,雇主不得宣稱年終獎金已內含未休天數工資為由,拒為給付。
10.事先與勞工約定所有特休均直接折發工資
特休是提供勞工休憩機會,未休畢之天數才折發工資,所以雇主不能與勞工事先約定一律拋棄特休排定的權利,全數折發工資。
責任編輯/蔡惠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