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地方檢察署陳立儒檢察官於今(2023)年5月騎乘腳踏車,被1名騎乘機車的女大生撞上,雙方當下並沒有報警,後來也討論不出賠償金額,他竟直接向對方表示「所以我沒有要跟你要錢,你跟我做愛就好…要不要?」及使用其他不雅詞彙性騷擾對方,氣得女大生向警局提出性騷擾申訴。監察院今以《性騷擾防治法》、《檢察官倫理規範》與《公務員服務法》,認定陳立儒嚴重破壞司法形象,違失情節明確,通過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
監察院今(14)日指出,陳立儒檢察官以明顯含有性或性意涵的言語騷擾女大生,導致女大生心生畏怖、感受到「被冒犯」,進而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提出性騷擾申訴,經臺北地檢調查認定性騷擾成立。監察院也於11月9日審查通過監察委員高涌誠、紀惠容、鴻義章彈劾陳立儒之提案,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
監察院說明,陳立儒檢察官於5月21日與該性騷擾申訴人在臺北市萬華區發生行車事故糾紛,陳檢察官身為司法人員,於遭申訴人機車碰撞,且雙方針對賠償方式討論未果情形下,未循報警等正當管道處理該糾紛,卻向申訴人表示「所以我沒有要跟你要錢,你跟我做愛就好…要不要」、「對…所以我沒有要跟你拿錢,你跟我做愛」、「對對對…所以我的意思是說,你如果願意跟我做愛,你就不用給我錢,那我也不管你到底有沒有18」、「沒有,這條路有很多旅館啊」等語。
監察院表示,陳立儒接受調查時,坦承當日確有情緒性發言,並有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之情事,雖然雙方已經臺北市政府調解成立,但陳檢察官身為司法人員,於遭逢行車糾紛之際未能謹言慎行、妥適處理,反而以顯含有性或性意涵之言語騷擾申訴人,導致申訴人心生畏懼、覺得「被冒犯」,實不可取。
監察院決議,陳立儒檢察官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1項規定,並有違《檢察官倫理規範》第5條、《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之規定,案經媒體報導,嚴重破壞司法形象,違失情節明確,具《法官法》第89條第7項之應受懲戒事由,有懲戒之必要。監察院依《憲法》第97條第2項、《監察法》第6條及《法官法》第89條第8項準用第51條第1項之規定彈劾陳立儒,並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