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這個差額分配一半,陳太太就能獲得4,100萬(8,200萬 ÷ 2 = 4,100萬)。
將先生的財產運用「剩餘財產請求權」移轉到太太身上,此時先生計算遺產稅的金額就只剩下4,400萬。
這樣做的效果是原本需要用8,500萬計算遺產,行使「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做到的節稅效果是將遺產降低到4,400萬計算。
如果陳太太過世
如果是陳太太過世,因為名目的遺產只有300萬,因為陳先生本身的財產就多餘太太,不用再跟國稅局申請「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另一個原因是因為太太的遺產是在遺贈稅的免稅額度內(2022年調整為1,333萬),不需要繳納遺產稅。
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 3 個注意事項
1、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不能「代位申請」
這項權利是專屬於配偶的請求權,不能讓給其他人或由其他人繼承,必須是生存的配偶去申請。
如果爸爸先過世,媽媽接連身故,媽媽沒有在生前主張行使請求權,這個時候子女如果想要替媽媽申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國稅局會無法同意申請。
例如剛剛陳先生的案例,如果陳太太也相繼過世,兒子小陳世無法回頭過來代替媽媽申請。
2、留意請求權時效:2年
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有時效性的。
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從請求權人「知道有剩餘財產差額時」起,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因為「遺產稅申報書」上就有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欄位,通常配偶此時就會得知有剩餘財產,應在 2 年內行使權利。
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超過 5 年,也會有超過請求權時效的問題。
實務上,法院在解釋「知道有剩餘財產差額時」,多認為是指「可得計算其差額之時」,而非指「確知差額數額之時」,也就是你知道雙方財產會有差額就可以起算時效了,而不是精確計算、明確知道雙方財產差額時,才開始起算。
3、履行時限:1年
當主張請求權後,繼承人應確實在國稅局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起一年內,將等同於請求權價值的財產過戶或交付給生存配偶,並將明細、證明文件送國稅局備查,以免被追繳稅款。
留意要選擇繼承哪種資產類型,以免多繳稅
如果行使「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時,有現金、股票、房地產可以選擇的話,要留意不同資產會牽扯到不同的法規。
例如選擇房地產時要留意「土地增值稅」。
房產用繼承方式處得的好處是未來出售此繼承房產時,土地增值稅的原規定地價是以「繼承日」的土地公告現值計算。
如果用「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取得房產,未來出售時,將以原配偶「取得的時間點」的公告現值,作為土地增值稅的原規定地價,可能會繳一筆可觀的土增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