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夫妻之一方死亡時,大多數繼承人直覺反應的遺產計算方式,都是直接將死者的遺產直接全部計入。
但其實這樣做,反而有可能繳納過多的遺產稅。
今天我整理了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資料,跟大家分享這項權利,當認識之後,未來發生類似狀況,或許你也有機會能夠避開繳納遺產稅,有機會利用「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減省遺產稅。
不過,在行使權利時也要留意繼承的資產是否有其他法規,以免省了遺產稅,卻冤枉多繳其他稅款。
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什麼?
依據民法第 1030 條之1的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丈夫或是妻子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擔的債務之後,如果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應平均分配。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的情形大都什麼時候發生?
在離婚,或是另一方死亡時會發生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
哪些財產不包含在剩餘財產請求權?
不過要注意,並不是所有財產都納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計算。
根據法條的規定有但書,婚前財產、繼承、無償取得財產以及撫慰金,並不會計算到差額分配裡面。
【民法第 1030 條之1】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為什麼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能減省遺產稅?
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1 條】有規定。
被繼承人死亡後,其生存配偶得依民法的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其價值於核課被繼承人遺產稅時,可以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所以這一項權利在節省遺產稅時非常好用,可以拿回一部分財產,不用去計算遺產。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1 條】
被繼承人之配偶依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規定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納稅義務人得向稽徵機關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如何運用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節省遺產稅?
配偶應善用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以降低遺產稅。
生存配偶可先分配死亡配偶差額的一半財產,剩下的財產再繳遺產稅。
案例: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節省遺產稅
舉例假設陳先生婚後過世財產有8,500萬,配偶陳太太婚後財產有300萬。
如果陳先生過世
因為陳先生的財產比太太多8,200萬(8,500萬-300萬)。
此時陳太太就能行使配偶的差額財產請求權,請求分配兩者之間8,200萬(8,500萬-300萬)的財產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