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僅5歲的小網紅「紅豆妹」,因為俏皮可愛、說著一口流利台語的模樣,被爸媽捕捉並po上社群平台,吸引不少觀眾喜愛, IG追蹤數更高達38.7萬。小有名氣的她也時常接到廠商業配邀請,在影片中露出業配商品。然而「紅豆妹」廖姓母親是一名警察,同時也是粉專的管理者,涉及違反公務人員不得在外兼職的規定。儘管她已經離開工作崗位,仍被判「記過2次」。
判決指出,廖女(紅豆妹母親)原在擔任桃園市警局刑事警察大隊偵查佐,自去年2月7日起在臉書、IG及YouTube等平台替5歲的紅豆妹置入商業廣告、宣傳及薦證代言產品,廖女也常配合入鏡演出,並收受勞務報酬,有商業行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
根據判決書,紅豆妹在一年內共接了104次業配。廖女則辯稱,雖然女兒未成年,但仍是獨立個體,她只是代管理粉絲專頁。另外,有些合作是必須以勞務報酬領據請款,所以才由她填寫,而酬勞也都作為女兒未來的教育基金。
至於參與入鏡演出,廖女則辯稱,她只是偶爾協助,並沒有額外收取個人報酬,並且未影響過本職工作。廖女表示,她從警10餘年來,在工作上兢兢業業、任勞任怨,從未有任何不法情事,且在引起爭議後,也已於今年9月18日辭職,希望藉此能夠平息風波。
法院審理,認為紅豆妹是無行為能力的幼童,薦證代言產品複雜,若非父母規劃如何做到,顯然是廖女進行的商業行為,認定廖女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之「不得經營商業」,其行為足使民眾對公務員有不專心公務、國家公務紀律鬆散之不良觀感,因此判決廖女記過2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