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國三生「割頸案」掀起社會關注,網紅小商人昨(4)日公告,已於紐約時代廣場電子看板刊登「乾兄妹」照片,且放話:「既然要罰要撤,那你去罰紐約時代廣場的看板試試。針對猴子,我們有處理猴子的辦法,不怕法律,那就針對他們會怕的方式去處理。」而律師對於小商人的做法有不同見解!
依據我國刑法第7條規定,若國民犯下第5條和第6條所列舉的犯罪以外,且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不論犯罪地是在國內或國外,皆適用我國刑法。
基於上述,知名律師劉韋廷接受中時新聞網採訪時表示,除非該罪在犯罪發生國家是不罰的,此時應尊重他國主權,如此就不會以台灣刑法予以追訴;相對的,若犯罪行為人在國外觸犯第5條和第6條列舉以外之罪,其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案件,就不適用以我國的刑法處罰,將不起訴。
劉韋廷表示,小商人「這招高明」,並提及,雖小商人於紐約時代廣場刊登「乾兄妹」照片,涉及我國刑法個人資料保護法,不過個資法僅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此法未律定最輕本刑,故小商人此舉也可能適用於美國法律,台灣刑法即無法處罰。
然而,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合署律師呂俊杰接受中時電子報採訪時則另舉刑法第4條規定說明,認為「犯罪的行為」或「導致的結果」若發生於國內領域,就等同於是在國內領域犯罪。
故以小商人此舉來看,若檢方或警方認定他蒐集、公開個資的行為,對國內犯罪行為人造成侵害的結果,或違反個資法的犯罪結果地,屬於我國,仍是有可能被認定屬於國內犯罪範疇,他便可能觸法,我國相對便具有刑法審判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