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擺脫行人地獄的惡名,交通違規檢舉、記點新制去年6月實施,雖然有效改善道路交通安全,但因檢舉交通違規案量暴增,且嚴重影響職業駕駛人工作權,而行政院會今(7)日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未來臨停等最高罰鍰在新台幣1200元以下的10項目不開放民眾檢舉,也不記點。
違停、併排臨停等10項「輕微違規」不記點、不開放檢舉
政府調整交通違規記點、檢舉等措施,有10種罰鍰1200以下的輕微違規樣態不記點,也不開放科技執法、民眾檢舉等逕行舉發;此外,汽車駕駛人未來其他交通違規須經當場舉發才記點,若為科技執法或民眾檢舉則都不記點。不過交通部也強調,修法後不會降低執法強度,駕駛人若違反規定仍要罰款,並依情節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等處罰。
行政院院會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第63條、第63條之2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第7條之1,最高罰鍰新臺幣1,200元以下輕微違規限縮不予民眾檢舉,項目包括:
1.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2.騎機車手持行動電話通話。
3.汽機車駕駛人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
4.倒車未顯示燈光或不注意行人;大型車倒車無人在後指引。
5.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包含騎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
6.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及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車。
7.不依順行方向或併排臨時停車。
8.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包含騎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停車。
9.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前停車。
10.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二、修正第63條:
1.當場舉發案件始予記點,逕行舉發(包含科技執法及民眾檢舉案件)不予記點。
2.自費參加講習扣抵違規點數2點,由1年1次為限提高至1年2次(4點)。
3.修正第63條之2:配合修正條文第63條,刪除有關逕行舉發案件記違規點數規定。
此次調整是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4項規定輕微違規可施以勸導的精神予以檢討,未來當場舉發案件記點,逕行舉發不記點,及最高罰鍰1200元以下輕微違規不予民眾檢舉,但仍須開立紅單處罰,藉以取得道路交通安全與工作權益間的平衡。
責任編輯/蔡惠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