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因為沒有小孩,公婆也都已經不在了,房子登記在丈夫的名下,丈夫只有一位弟弟,大家都以為將來將由配偶繼承全部遺產,不過,事實上,如果依照《民法》的相關規定,遺產繼承人除了配偶以外,會落到第三順位繼承人,房子將由妻子與小叔「共同繼承」,且妻子也很可能沒辦法繼續再住。為此,夫妻倆馬上將房子辦理贈與,在丈夫往生前完成過戶,這才順利保住了房子。
配偶過世,不是應該由他方配偶「全部繼承」嗎?
還真的不一定喔!
依民法第1138條之規定: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由此可知,若照民法上的繼承順序,配偶的確有優先的繼承權,但還需要看是「跟誰分」。
依法,繼承順位依序是「直系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
若是這4個順位都沒有合法繼承人,被繼承人又沒有另立遺囑的情況下,才會是由「配偶」繼承全部遺產,應特別注意!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周念暉律師。(沒有小孩、丈夫去世 房產竟要和「小叔」分? 配偶不是優先繼承嗎?)
責任編輯/李艾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