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下稱勞保),是勞工由公司加保,並每個月繳納保險費,來獲得保險服務,其提供的保障包含傷害、殘廢、生育、死亡與老年給付,不過在某些情況下,被勞保局抓到不符合規定,就會立即被取消勞保資格,保費也不會退還,民眾要特別注意相關規定,以免辛苦繳了20幾年,老了還領不到老年給付!
掛名投保
勞保局表示,勞工保險係在職保險,只有實際從事工作的人才可以參加勞工保險,沒有工作者不得掛名加保,否則將取消被保險人資格。
根據《勞工保險條例》第16條及第24條的規定,投保單位故意為不合本條例規定之人員辦理參加保險手續,領取保險給付者,保險人(勞保局)將依法追還,並取消被保險人資格,已繳的保險費不予退還。
此外,若查明未從事工作而在投保單位掛名參加勞保者,其被保險人資格將被取消,違法加保期間的年資也無法計算,已繳納的保險費同樣不予退還。如果有領取保險給付,勞保局還會依法追還。
受僱海外企業
勞工保險有施行區域的限制,在台灣、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只要雇用員工滿5人以上,雇主必須為員工辦理參加勞保、就保及職保。沒有固定雇主或是自營作業的勞工,則可以通過所屬本業職業工會或漁會申報加保。
不過,長期在國外或大陸居住工作的勞工,除非是經公司派遣出國工作並由原投保的公司繼續加保,否則因為從業地區不在勞工保險條例的施行範圍內,是不能通過職業工會或漁會繼續加保的。
因此,被保險人如果已經不在國內實際從業,應儘快通知投保單位辦理退保。若經勞保局查明,將取消其加保資格,不僅年資無法併計,已繳的保險費也不會退還。同樣的,如果已請領勞保相關給付,勞保局也會依法追還。
被公司派到國外關係企業
根據勞保條例第9條第2款的規定,被保險人如果是被派遣出國考察、研習或提供服務,且仍受僱於該事業單位並領有薪資,可以繼續參加勞保。不過若是轉受僱於其他公司服務,與原公司的勞動關係即終止,就不得由原公司繼續加保。
入監服刑
因案停職或被羈押,但未經法院判決確定的人,可以繼續參加勞保。然而,若已經遭法院判決確定,並入監服刑的人,則不能在職業工會繼續加保。應儘快通知職業工會辦理退保,以免日後經勞保局查明後取消加保資格,不僅年資無法併計,已繳的保險費也不會退還。
資料來源:《勞工保險局》
責任編輯/游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