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禮讓行人被檢舉開罰6000元!駕駛1關鍵原因逆轉判決,一毛罰金都不用繳

2024-07-27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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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4條修正案,規定未禮讓行人最高開罰6000元;致人受傷或死亡則最高可處36000元罰鍰。(示意圖/取自pexels)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4條修正案,規定未禮讓行人最高開罰6000元;致人受傷或死亡則最高可處36000元罰鍰。(示意圖/取自pexels)

為改善台灣行人的用路權益,立法院去(2023)年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4條修正案,規定未禮讓行人最高開罰6000元;致人受傷或死亡則最高可處36000元罰鍰。不過日前一名男子不滿遭人檢舉挨罰6000元,喊冤當時遇上違停車輛擋住視線,且該路口車流量大,而未注意到前方有行人在走。對此,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在採證光碟後,確認男子不符違反道交條例第44條第2項規定的故意或過失之意,因此裁定撤銷違規罰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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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禮讓行人被檢舉開罰6000元!駕駛1關鍵原因逆轉判決

根據《ETtoday新聞雲》報導,台中一名男子去年8月接獲罰單,上面寫著其行經台中市北區崇德路一段與崇興路二段時,未注意前方有行人要通過,就加速行駛該路口,但是男子表示,他在接獲檢舉後,前往警局觀看檢舉人提供的影片時,曾直接告訴警方,當時是因為左前方有車輛違停在黃網線上,擋住駕駛視線,等他越過違停車輛才看見行人,因此來不及反應,加上該路口車流量很大,網狀線也明確禁止臨時停車,所以為避免交通阻塞,才選擇快速通過,以免遭後方車輛撞上

不過這番解釋仍無法讓他消除罰單,因此他提出行政訴訟,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認定,根據採證影像顯示,男子的車輛進入行人穿越道前,就已經有行人穿越,但他沒有暫停禮讓,並在與行人相距約2組枕木紋的距離時搶先通過,即便不是故意,仍有過失之處,因此決定不收回此懲處。

之後男子不服再上訴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台中高等行政法官則在檢視採證光碟時,發現男子在抵達行人穿越道前,確實有行人走在行人穿越道上,也的確有輛違停轎車,恰巧擋住行人,等到男子發現時,已經距離行人很近,確實來不及反應,即使減緩速度行駛,也無法停下車輛,暫不通過行人穿越道,所以認為其欠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規定的故意或過失,原處分於法不合,最終裁定撤銷罰緩,全案仍可上訴。

責任編輯/蔡惠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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