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格
補助對象針對曾有淹水紀錄的淹水戶、水災災害潛勢區域或有受災之虞之有居住事實一般合法建築物(含地下停車場),但有3情況者則不符申請條件:
1.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4-1條規定,自民國100年7月1日以後申請建造執照之建築物者。
2. 曾接受104年、106年、108年、109年、110年或111年度台北市鼓勵設置防水閘門(板)補助計畫補助之對象。
3. 公有建築物。
補助規格項目
1. 地下室車道出入口為單車道者。
2. 地下室車道出入口為雙車道以上者。
3. 一樓出入口寬度1公尺(含)以下者。
4. 一樓出入口寬度逾1公尺,2公尺(含)以下者。
5. 一樓出入口寬度逾2公尺,3公尺(含)以下者。
6. 一樓出入口寬度逾3公尺者。
7. 合法住所於地下室且有獨立出入口於一樓者,但應檢附建物謄本或使用執照影本足以證明該處所屬於住宅使用。
申請方式、應備文件
只要符合申請資格須於施工前,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報備有案之住戶管理委員會,或者取得1/2以上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書,向建築物所在地的區公所提出申請。
待區公所完成審核後,會在30天內完成建置防水閘門(板),並請申請人附上施工前後照片各2張,向建築物所在地之區公所申請查驗,區公所便會在15天內完成查驗,若不合格或與核定內容不符者將不予補助,市民也務必提供防水閘門(板)費用或功能等相關佐證資料,且使用材質須為鋁合金或不鏽鋼,才可拿到補助金,每一戶或每個社區管理管委會以補助2處為限。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水利局》、《台北市政府》
責任編輯/蔡惠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