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北市開設跆拳道館的呂姓跆拳道教練,利用權勢於教導女童學習時,4年多來前後性侵及猥褻共11名女童並拍攝不雅照,其中年紀最小僅7歲,共犯案109次。近日,最高法院駁回了他的上訴,維持二審判決,案件已正式定讞,呂男被判處有期徒刑26年。
判決指出,呂男於民國108年至111年間,利用指導機會,對女童進行性侵、猥褻還拍照留念。同年5月起的2年多期間,也同樣對一名僅有7歲的女童猥褻51次並拍照;事後檢警獲報發動搜索,從當時已離職的呂男電腦中查扣相關證物,最後查出共有11名受害者,聲押禁見呂男獲准。
起初,呂男在偵查階段對所有指控全盤否認,聲稱自己是因為與他人之間的經營權糾紛而遭到誣陷。隨著調查深入,檢警成功恢復了他先前刪除的照片檔案,呂男最終不得不承認部分犯行,但他仍試圖淡化,辯稱犯案次數「沒有那麼多」。
呂男指責女童做錯事才「處罰」她們
在一審新北地方法院審理期間,呂男雖然曾對家長表達歉意,但他卻在法庭上轉而指責被害女童的品行和行為舉止,聲稱自己只是對她們進行「教訓」。他強調,對受害者進行所謂的「處罰」之前,已經徵得了她們的同意。不過,法院認為,呂男在案發後缺乏悔意,甚至試圖合理化犯罪行為,惡性重大。
加上檢方與多位家長請求從重量刑,依「引誘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猥褻或性交行為電子訊號罪」,以及「對未滿14歲女子為性交罪」等合共109罪,每罪各處3年2月至3年6月徒刑,總刑期高達300多年,合併應執行29年6月刑期。
呂男不服上訴,經二審後減刑3年6個月
呂男其後上訴改口認罪,請求輕判。二審高院今年5月認定,呂男利用權勢對未成年女子犯案,被害人因受限於支配服從關係,才屈從順服遭性交、猥褻,拍照也並非一審認定的「受勾引、誘惑而同意被拍攝」。因此撤銷判決,改依權勢性交猥褻罪等判處呂男應執行26年徒刑。
高等法院嚴厲指責呂姓教練為滿足個人私慾,利用其教練職位對多名受害人進行猥褻和性侵,並用手機拍攝不雅照片,嚴重辜負家長的信任,對受害者的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
呂男對二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至三審。最高法院經審理後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錯誤,量刑適當,因此日前駁回了呂男的上訴,案件正式定讞,呂男須服刑2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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