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想讓你知道:買房是人一生支出最高的花費,但房子交屋以後,從漏水、海砂屋到兇宅等各種糾紛層出不窮,也一直是台灣消費者長期詬病的來源,這些問題往往只能用訴訟解決,讓人心情、荷包受到雙重損失。專家建議,民眾務必記得契約有7天審閱期,同時,買賣契約定有「免除瑕疵擔保責任」條款,交給律師審閱契約,是保障一生血汗錢最好的辦法,切勿輕忽大意,留下悔恨。
台灣高房價,房價不用多說,就是個「貴森森」的價格,如果買個房還有可能被騙,藝人薔薔的爸爸2018年賣屋,沒想到遇到詐騙集團聯合房仲佯裝成買家,匯出200萬元取得信任,沒想到買家說要用認識的代書,3天內即把房屋過戶,幸好薔爸機警及時攔下。
詐騙集團聯合房仲設陷阱
詐騙集團聯合房仲買賣房屋偷天換日手法,還有市面上也有眾多書籍,點名房仲黑心手法,就怕消費者不懂,容易被房仲或代銷牽著走,但防不勝防仍有不少民眾掉入陷阱,事後要主張權利就是一件辛苦的過程。
談到買屋陷阱,並不是要點名房仲業,而是買房這件事對每個民眾來說是最缺乏經驗的事,每個買屋民眾少了薔爸這樣機警,再者缺乏相關基本法律知識,及制度不健全充斥不明確的灰色區域,買屋這等人生大事,就怕沒搞清楚狀況,名字簽下去,就是導致爭議的開始……。
而其中最常見的爭議條款,買屋民眾不小心簽了「免除瑕疵擔保責任」:在住保會申訴案件中,哪些買家簽字了呢?除了一般上班族夫妻、還有任職學校的教師等等,而在簽約當下,別說買家們會記得有7天的買賣契約審閱期,都在房仲敲邊鼓之下,因為買房雀躍或是緊張,根本無暇想起有這權益。
民眾通常都是簽約後,再回想起時,才發現買賣房屋契約簽訂的好緊湊,常有民眾表示業者直接拒絕提供審閱,甚至在未審閱簽約後,還要收回待公司用印為由,讓民眾過了一個月才有機會仔細閱讀契約,就完全來不及,買家的權益被忽略了,重新翻閱後,才知道自己原來不小心就跳坑。
賣家不想負責 有漏洞可鑽
買房就怕買到有瑕疵的房屋,法律為保護買方權益,賣家對於買家必須負擔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也因此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第十一點有關本標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悉依民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也就是說,買家的權益是有被保護的,只是這所謂的保護也是能夠被免除的。
從滲漏水、壁癌、海砂屋、輻射屋、凶宅等等,舉凡賣家不想負責的,還是能夠免除的;民法對於買賣瑕疵擔保之規定,並不是強行規定,當事人得以特約免除、限制或加重之。因此合約中是可以特別約定免除賣方瑕疵擔保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