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5. 其他經本署規定之文件(如退役證明文件影本、法定代理人同意書等)。
就業獎勵金申請資格
青年在參加計畫期間內找到工作,且為從事按月計酬全時工作,並參加就業保險,只要符合受僱於同一雇主連續30日、90日、180日,可申請就業獎勵。
1. 初尋青年須符合第一次尋職津貼規定要件,才可申請就業獎勵,如參加計畫60日內就業且受僱於同一雇主滿30日,或參加計畫第61-90日內就業且受僱於同一雇主滿90日,須於就業期滿之次日起60日內在台灣就業通計畫專區提出申請。
2. 依前點申請就業獎勵,後續符合持續受僱於同一雇主滿90日或180日,不用再提出申請2萬元及1萬元的就業獎勵,由公立就服機構自動勾稽加保資料,逕予審查核撥至青年指定帳戶。
就業獎勵金額
1. 參加計畫60日內找到工作
連續受雇於同一雇主滿30日以上,發給5,000元;持續受雇於同一雇主滿90日以上,再發給20,000元;再持續受雇於同一雇主滿180日以上,發給10,000元,合計最高可領35,000元。
2. 參加計畫第61-90日內找到工作
連續受雇於同一雇主滿90日以上,發放20,000元;持續受雇於同一雇主滿180日,再發放10,000元。
就業奬勵金申請期限
參加計畫60日內就業且受僱於同一雇主滿30日或參加計畫第61-90日內就業且受僱於同一雇主滿90日,須於就業期滿之次日起60日內在台灣就業通計畫專區提出申請。
如初尋青年未於符合就業獎勵受僱期滿之次日起60日內提出申請,在符合下一階段就業獎勵時,仍可於下一階段受僱期滿之次日起60日內申請。
例如:青年於112年12月1日符合受僱於同一雇主滿30日以上,但因未於受僱期滿之次日起60日內提出申請,無法再申請就業獎勵5千元,但可在受僱於同一雇主滿90日或180日之次日起60日內提出該階段(2萬元或1萬元)就業獎勵申請。
資料來源:初次尋職青年穩定就業計畫官網
責任編輯/蔡惠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