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給付期間
1.失業給付最長發給6個月。但申請人離職辦理退保時已年滿45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發給9個月。
2.受領失業給付未滿給付期間再參加就業保險後非自願離職者,得依規定申領失業給付。但合併原已領取之失業給付月數及依第 18 條規定領取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以發給前述所定給付期間為限。
3. 領滿給付期間者,自領滿之日起 2 年內再次請領失業給付,其失業給付以發給原給付期間之1/2為限。
4. 領滿失業給付之給付期間者,就業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不影響被保險人原有之勞工保險年資)。
失業給付應備文件
1.失業(再)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2.離職證明書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
3.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4.被保險人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影本。但匯款帳戶與其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帳戶相同者,免附。
5.身心障礙者,另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
6.受扶養眷屬之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有扶養眷屬者)
7.受扶養之子女為身心障礙者,另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的身心障礙證明。(有扶養眷屬者)
8. 最高學歷及經歷證書影本。(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需)
9.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證照或執業執照影本。(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需)
10.曾接受職業訓練之結訓證書影本。(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需)
失業給付申辦流程
1. 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之申請人,應於離職退保後2年內,檢附相關文件,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申請失業認定及接受就業諮詢。
2.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於申請之日起14日內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時,應於翌日完成失業認定,並轉請勞保局核發失業給付。
3. 經勞保局受理,如經審核手續完備符合請領資格者,會於10個工作日內核付,並於核付後約3至5個工作日匯入申請人所指定國內金融機構之本人名義帳戶。
4. 繼續請領失業給付者,應於前次領取失業給付期間末日之翌日起2年內,每個月親自前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失業再認定,並至少提供2次以上求職紀錄。
哪些人不能參加就業保險?
1. 依法應參加公教人員保險或軍人保險者。
2. 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者。
3. 受僱於依法免辦登記且無核定課稅或依法免辦登記且無統一發票購票證雇主或機構者。
資料來源:《勞保局》、《我的E政府》 (相關報導: 65歲退休領勞保、國保雙年金不划算!達人試算最佳請領方式,不工作「比別人多領122萬」 | 更多文章 )
責任編輯/林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