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衛生局輔導豬肉原產地標示 落實肉品標示符合性查察

2021-01-05 1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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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針對民眾生活日常所汲之消費場所等4個區域食品業者,進行含豬原料食品產地標示試辦區。(圖/徐炳文)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針對民眾生活日常所汲之消費場所等4個區域食品業者,進行含豬原料食品產地標示試辦區。(圖/徐炳文)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為因應110年1月1日豬肉標示新制上路,109年已完成輔導計17824家之本市各類食品業者豬肉原產地標示符合新制規定,並同時完成高雄市民日常接觸之不同飲食場所4個試辦區,提供市民肉品來源清楚之選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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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衛生局自109年9月起輔導各類食品業者之使用及販售含豬原料食品原產地標示,並規劃針對民眾生活日常所汲之消費場所,完成包括高雄市夢時代美食街(百貨商場)、光華觀光夜市(觀光夜市)、高鐵左營站及台鐵新左營車站(交通樞紐)、龍華公有市場(傳統市場)等4個高雄市「食品業者含豬原料食品產地標示試辦區」,完成餐飲、販售業者之豬原料產地標示之規定。

店家供溯源進貨憑證檢視 未依規定標示將開罰

110年起依據「包裝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供應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及「散裝食品標示規定」,衛生局除執行各項食品之標示符合稽查外,同時並確認業者張貼肉品原產地標示資訊,檢視可供溯源進貨憑證,查察肉品及其原產地來源是否屬實,若未依規定標示,可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或25條處新臺幣3萬元至300萬元罰鍰;若標示不實,則依違反同法第28條可處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

高雄市遵循中央政策,呼籲高雄市各類食品製造、販售及餐飲業者,應落實資訊揭露,確保消費者權益,相關資訊消費者可逕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或本局網站食品衛生專區查詢。若有任何食品衛生問題,歡迎電洽衛生局食品衛生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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