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常遇到事業單位將工作守則當工作規則報核,或是將工作規則當工作守則報備......不過就差一個字而已,有差很多嗎?北市勞動局告訴你:差很大!工作守則源自「職業安全衛生法」的規定,全名為安全衛生工作守則,是事業單位依作業性質及需要,考量安全衛生相關設施、作業,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需要的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重點在於職業安全衛生的事項。
而工作規則源自「勞動基準法」的規定,屬於事業單位的一般性規定。當事業單位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就應依事業性質,就工時、休息、休假、工資、津貼及獎金、紀律、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災害傷病補償及撫卹、福利措施等相關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於事業場所內公告並印發各勞工。
北市勞動局提醒,工作規則是事業單位重要的管理規定,內容不得違反法令的強制或禁止規定,建議至北市勞動局網站下載參考手冊使用(勞動局網站>業務服務>企業服務>工作規則),訂定過程中如有疑義,歡迎先來電與工作規則承辦人溝通(臺北市境內撥打1999分機7032、7033、7013、3331),以加速核備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