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曆春節的腳步接近,雇主為犒賞員工一年來的辛勤打拚,常會在春節前後舉辦年終尾牙或春酒活動,台中市政府勞工局提醒雇主,在歡樂活動中,仍應避免員工之間發生性騷擾的情事,並依《性別平等工作法》做好性騷擾防治責任。
勞工局表示,雇主知悉性騷擾事件時,不論是否接獲申訴,雇主的責任即刻啟動,必須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縱使員工沒有意願提起申訴、或經其他途徑聽聞,也可能透過第三人告知員工性騷擾情事,雇主仍應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2項第2款規定,訪談相關人員以釐清及查證相關事實、告知被害人得主張的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並依其意願協助其提起申訴、對相關人員適度調整工作內容或工作場所、依被害人意願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的服務。
勞工局指出,若雇主未採取前述防治措施,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8-1條第2項及第6項規定,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與公布事業單位或雇主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勞工局統計,截至目前為止,全市雇主未盡性騷擾防治義務裁罰案件計有25件,共開罰185萬元。
勞工局進一步說明,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雇主應提供員工免於性騷擾的工作環境,採取適當的預防、糾正、懲戒及處理措施,並維護當事人隱私。首先,考量申訴人意願,雇主應採取適當的隔離措施,避免申訴人再次遭受性騷擾情形,並不得對申訴人的薪資等勞動條件,作不利的變更,例如申訴人與被申訴人在職務分配上本有互動關係,雇主須區隔兩人的職務,避免因職務關係的互動,導致申訴人再次遭受性騷擾,雇主隨時滾動式檢討,以確認隔離措施達到隔離效果。
接著,雇主應詢問申訴人的服務需求,按申訴人的意願轉介或提供如醫療或心理諮商、法律諮詢、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的服務,如事業單位已有員工協助方案,可詢問申訴人是否需要申請員工協助方案。第三,雇主須立刻啟動調查,無論事業單位規模大小,皆須依法對性騷擾事件相關人員進行訪談或其他調查程序。
勞工局長林淑媛提醒雇主,性別平等工作法適用一切勞雇關係,無論事業單位規模大小,雇主只要知悉職場發生性騷擾情形,即應妥為處理,並有義務提供受僱者免遭受職場性騷擾的工作環境,同時也建議雇主透過辦理相關教育訓練,提升主管及員工的性別意識,勞雇雙方攜手共建一個平等友善又安全的職場環境。若有職場性騷擾或性別平等工作法相關問題,歡迎電洽專線04-22289111分機35200,也可逕洽市政大樓文心樓1樓新市政服務中心勞工局服務櫃台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