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到底要往哪裡倒?縣市鄉鎮互相拉鋸的新聞時有所聞,更有業者將事業廢棄物私自掩埋,或者規避稽查事件,出現在輿論的頻率越來越高。師大環境教育研究所葉欣誠教授指出,事業廢棄物無處可去的威脅,事實上在多年前已經可以預見。然而,我國目前環境影響評估機制運作成熟,民眾權利意識高,各方科學資訊公開,相關議題的討論亦熱烈,事業廢棄物掩埋場要通過環境影響評估著實不易。此外,無論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均需考慮選舉的得票率,以取得執政的機會,使得「掩埋場不要在我家旁邊」這樣的「鄰避效應」高度發酵,事業廢棄物掩埋場廠的設置非常困難。
葉教授也認為,社會須要願意面對真實的廢棄物掩埋場即將滿載的問題壓力、這壓力引發的各種欺騙違法與破壞環境的作為、媒體效應與政治影響力組合而成的議題操作、中央與地方選舉生態下的意見傾斜等,能夠強調科學精神與民主參與機制的整合,各方面共同努力「解決問題」,事業廢棄物處理才能不再成為一個倒數計時中的定時炸彈。
但在政府主管機關的權力下,決定廢棄物掩埋場能否設置的過程中,建業法律事務所資深合夥律師王晨桓指出,行政機關應該要更重視專業意見,但刻意忽視專業意見,也是目前國內事業廢棄物掩埋場申請人所面臨問題。
例如,業者若依照專業機構的意見辦理,相關團體及主管機關只要以一句「有影響環境之虞」,這種不確定、或者僅片面推測的意見,就可能讓申請人必須疲於奔命地解釋。如果行政機關的決定,沒有具體依據就排斥專業意見,這樣就有裁量或判斷上的瑕疵。王律師指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102年度訴字第247號判決,就提到申請的核准與否,行政機關會進行資料收集、研判及法律適用,這屬於行政預估範疇,而有判斷餘地,但相對的行政機機關也必須在判斷過程中,負有說明義務,就其認定之事實為必要舉證,這樣才能讓法院尊重行政機關的判斷。
王律師認為,簡單來說,如果查證及論述空洞化,沒有辦法被檢驗,甚至擠壓公共政策形成空間,其實無助於解決問題。環境法治國的概念妥適運用,當然有助於環境永續,但如果行政權打著環保之名,卻另有所圖,或者高舉環保旗幟卻沒有科學根據,預防原則很可能遭政治人物或民粹所用,依法行政的高牆也可能遭侵蝕殆盡,猶如一場權力鬥爭的紙牌屋戲碼。
台北科技大學環境工程與管理研究所教授張添晉則認為,中央與地方政府對環境政策的執行標準時有變化,法規仍有模糊地帶時,政府能否就其政策對民眾做出充分而清楚的說明,讓持不同觀點的人與團體進行對話與辯論,並能讓社會大眾了解且正式對話平台進行理性溝通的認識,相當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