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條例113年1月3日修正公布,房屋稅差別稅率2.0(俗稱囤房稅2.0)自113年7月1日實施,114年5月正式開徵。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本次房屋稅條例修法以「減輕單一自住房屋稅率」、「合理化房屋稅負」為目標,修法重點如下:
一、自住房屋須設立戶籍登記
房屋要適用自住用優惠稅率,除須符合自住房屋3要件:1.無出租、無營業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3.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自113年7月起,還須有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該屋設立戶籍登記。
在實施的第1年,113年6月30日以前原已按自住稅率者,會寄輔導通知書,只要於開徵40日(即114年3月22日,遇假日順延至3月24日)以前,屋主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其中1人在該房屋設立戶籍登記,免申報由稅捐稽徵機關主動核定,可繼續按自住稅率1.2%計課房屋稅,如全國僅持有1戶房屋,供自住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稅率更降為1%。
二、非自住應稅房屋採全國歸戶
非自住房屋改採「全國歸戶」、「全數累進」的方式,也就是全國歸戶應稅房屋超過一定戶數,全部房屋適用較高稅率,稅率由1.5%~3.6%調升為2%~4.8%。在囤房稅1.0時,非自住房屋採取「各縣市歸戶」的方式,假設甲君空置非自住房屋在臺北市、桃園市、臺南市各分別有3間,在這3個縣市都各以3戶非自住房屋的稅率課徵。在囤房稅2.0時,歸戶方式改為全國歸戶,以上述案例甲君於全國合併計算共持有9戶非自住房屋,假設均依財政部基準(直轄市7戶以上稅率每戶4.8%),則這3個縣市全數按9戶的稅率計課,即每戶皆為4.8%。
另外為避免囤房稅2.0殃及非屬囤房性質者,財政部訂有12類型的房屋不納入囤房戶數計算:
(一)公有房屋。
(二)符合規定的社會住宅。
(三)符合規定的包租代管。
(四)具有核發證明文件的勞工宿舍。
(五)有單獨權狀之建物公設部分。
(六)專供停車空間。
(七)公同共有房屋。
(八)長照服務機構及老人福利機構提供住宿之房屋。
(九)住家用之聚落建築群、史蹟及文化景觀。
(十)依促參法興建之住宅或宿舍。
(十一)二月末日以前焚燬、坍塌、拆除之房屋。
(十二)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者。
三、特定非自住房屋適用較低稅率
針對已將房屋出租並申報租賃所得達臺南市一般租金標準,或是繼承取得共有房屋,法定稅率為1.5%至2.4%(原為3.6%),依財政部公告基準,4戶以內稅率為每戶1.5%、5至6戶稅率每戶為2%,7戶以上每戶為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