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例說明,乙君在臺南市有2戶繼承取得共有房屋及3戶出租申報所得達租金標準房屋,另在高雄市還有2戶出租申報所得達租金標準房屋,則此類房屋全國總歸戶共7戶,假設依財政部公告基準,7戶以上為2.4%,則此7戶房屋每戶稅率皆按2.4%課徵。
四、建商待銷售住家用房屋
按持有期間計算,在合理銷售期間2年內者,法定稅率調整為2%至3.6%,超過2年之餘屋則適用2%至4.8%。依財政部基準,待銷售期間1年以內每戶稅率為2%、1年至2年內稅率每戶為2.4%、2年至4年內稅率每戶為3.6%、4年至5年內稅率每戶為4.2%、超過5年以上稅率每戶為4.8%。
五、房屋稅改為按年計徵
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新制由原來按月計徵房屋稅改按年計徵,並以每年2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由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按房屋稅籍資料核定,課稅所屬期間為上一年7月1日起至當年6月30日止。
舉例說明,丙君於114年3月1日買賣取得A屋,由於114年2月28日時A屋仍為原屋主所有,因此114年期全年期房屋稅應由原屋主繳納;倘丙君於114年2月28日即買賣取得A屋,因114年2月28日時A屋已為新屋主丙君所有,則由丙君繳納114年期全年房屋稅。
六、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應於開徵40日前申報
配合房屋稅由按月改為按年課徵,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應於開徵40日(即3月22日)以前申報,稅額減少,自當期適用;稅額增加,自次期適用,逾期申報時也是次期適用。
舉例說明,房屋原為非自住空置使用(稅率3.2%),變更改為出租,且申報所得達租金標準(稅率1.5%),應於當期開徵40日(3月22日)以前申報,則當期即可適用較低稅率1.5%課徵;如果逾期申報,則當期仍應按3.2%課徵。
七、住家用房屋現值10萬元以下免稅自然人持有限全國3戶
住家房屋現值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免徵房屋稅之適用對象,以自然人持有全國3戶為限,排除法人之適用。如超過3戶以上之免稅房屋,其第4戶以上,則按其住家用類型納入全國歸戶,分別按自住用或非自住用稅率課徵。
例如丁有臺南市非自住空置房屋2戶,及高雄市原為住家房屋現值10萬元以下免稅房屋4戶,故超過免稅3戶部分有1戶,該1戶亦為非自住空置房屋,則丁於全國合計共有3戶非自住空置房屋,假設按財政部基準(直轄市3-4戶每戶稅率3.8%),臺南市及高雄市3戶每戶適用稅率皆為3.8%。
財稅局特別提醒,此次中央修法後,自住房屋之認定須有設立戶籍之事實,如114年3月24日仍沒有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任何1人設立戶籍,自114年期(也就是明年5月份收到的房屋稅單)開始,就算仍然為住家使用仍會被改按非自住用稅率課徵,按財政部基準,稅額較自住房屋至少增加1.67倍以上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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