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的雙子星開發案由香港南海控股得標,因遭質疑有中資背景,此項開發案正於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審查中。不只台灣,對於紅色資金的疑慮也橫掃西方國家。
歐盟統一規範,防會員國遭各個擊破
美國於二○一八年通過《外人直接投資風險審查現代化法》(FIRRMA)之後,除強化外人直接投資的審查密度,亦規範了新興與基礎性技術的出口管制,避免關鍵技術外流。隨著美國的腳步,歐洲議會亦於今年一月十四日通過《外人直接投資審查之框架規則》(下稱投資審查框架規則),此項審查機制雖未點名特定國家,但一般咸認此舉乃係對於中國投資疑慮而起。
歐盟做為一個擁有二十八個會員國的經濟整合組織,如何確保會員國在政、經、社議題上的整合,乃是創建以來持續面臨的挑戰。歐盟一開始以內部市場為主要目標,逐漸將重心轉移到對外經貿交往後,此項挑戰將變得更為嚴峻。尤其在中國經濟崛起、美國不再擁抱自由貿易,歐盟的立場更為艱難。歐債危機後,希臘因為財政困難,中國資金大量湧向包括港口在內的希臘公共設施。
其次,中國與東歐國家間從一二年開始建立十六加一合作機制,中國與部分成員國的合作,使得歐盟感受到遭分化的威脅。同時間,隨著中國對於高科技、關鍵技術的需求,以及走向國際(go global)的政策導引,愈來愈多的中國資金透過國營企業對於歐洲企業進行併購。因此,以德國為首的會員國乃主張在歐盟層級應有一框架規範,以對外人投資進行審查程序。一個歐盟層級的投資審查制度之所以重要,在於避免會員國為了吸引外國資金而降低國安審查標準,因而提供了中國資金各個擊破的空間。另一方面,以歐盟層級的投資審查制度做為論據,也提供了會員國抗拒中國政治壓力的後盾。
保護關鍵技術不讓中方取得
投資審查框架規則,並未要求所有會員國都設立投資審查規範;相反的,它的立法目的之一,在於授權既有會員國已經設立投資審查規範者,繼續或修改進而執行此項制度,並在此制度上以安全或公共秩序理由,審查外人直接投資。之所以需要此項「授權」,乃是因為《里斯本條約》(Treaty of Lisbon)修正後,外人直接投資成為歐盟專屬權限,因此需要歐盟之授權,會員國方得繼續規範外人直接投資。然而,投資審查框架規則在歐盟層次同時設立了一個審查程序。若特定外人直接投資涉及聯盟利益(Union interests)時,即得由執委會以安全或公共秩序的理由進行審查。所謂涉及聯盟利益者,主要是涉及歐盟所提供的資金支持,或是歐盟立法所規範的關鍵基礎建設、關鍵科技或關鍵原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