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近平政府上台後嚴打貪官污吏,包括薄熙來、周永康等人被起訴時,官方新聞稿均稱其「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往往也讓對中國司法不熟悉者疑惑:「數額特別巨大」到底多巨大?中國司法單位今天發佈了新標準:3百萬人民幣!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18日聯合發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簡稱《解釋》),明確貪污罪、受賄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將兩罪「數額較大」的一般標準由1997年刑法確定的5千元(人民幣,下同)調整至3萬元(約合新台幣15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則改為3百萬元以上(約合新台幣1500萬元)。
2015年11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貪污罪、受賄罪的定罪量刑的數額標準,代之以「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以及「較重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情節」。對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在充分論證經濟社會發展變化和案件實際情況的基礎上,通過司法解釋對兩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作出規定:將兩罪「數額較大」的一般標準由1997年刑法確定的5千元調整至3萬元,「數額巨大」的一般標準定為20萬元以上不滿3百萬元,「數額特別巨大」的一般標準定為3百萬元以上。
《解釋》同時規定,貪污、受賄一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同時具有特定情節的,亦應追究刑事責任;數額不滿「巨大」、「特別巨大」,但達到起點一半,同時具有特定情節的,亦應認定為「嚴重情節」或「特別嚴重情節」,依法從重處罰。
《解釋》還明確了貪污罪、受賄罪死刑、死緩及終身監禁的適用原則等。
《解釋》規定,死刑立即執行適用於犯罪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造成損失特別重大的貪污、受賄犯罪分子。對於符合死刑立即執行條件但同時具有法定從寬等處罰情節,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針對《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貪污罪、受賄罪判處死緩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的規定,《解釋》明確,判處死刑立即執行過重,判處一般死緩又偏輕的重大貪污受賄罪犯,可以決定終身監禁。同時,凡決定終身監禁的,在一、二審作出死緩裁判的同時應當一並作出終身監禁的決定。終身監禁一經作出應無條件執行,不得減刑、假釋。
《解釋》同時將賄賂犯罪的財物,由貨幣、物品擴大為以貨幣結算的財產性利益,如房屋裝修、債務免除、會員服務、旅遊等。《解釋》對刑法「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認定作了擴張解釋,規定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財物,事先雖未接受請託,但可能影響職權行使的,視為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解釋》還對國家工作人員「身邊人」的貪污受賄犯罪作出明確規定,並且規定將貪污、受賄贓款贓物用於公務或者社會捐贈的,不影響犯罪認定。《解釋》還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犯罪,同時濫用職權損害國家人民利益的,除刑法另有規定的一律實行數罪並罰。
「該《解釋》通篇體現了依法從嚴懲治腐敗的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長裴顯鼎表示。《解釋》嚴密了刑事法網,針對貪污賄賂犯罪的新情況、新特點,對犯罪構成要件作出擴張性解釋,強化了法律適用的針對性;嚴格了刑罰適用,綜合考量了各種因素確定不同職務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該《解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