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營建署長葉世文因林口合宜住宅貪汙案,21日遭判刑7年定讞。立法院22日也三讀通過「葉世文條款」,修正條文規定,若公務人員因涉貪而被判7年以上重罪定讞者,不得領退休金,且還溯及既往,要追回已經支領的人。
新通過的「公務人員退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訂,因貪遭判死刑、無期徒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等重罪,即剝奪其退休金;遭判3年以上、7年以下者,則扣減半數退休金;遭判2年以上、3年以下者,扣減30%退休金;遭判1年以上、2年以下者,扣20%。
新法也明訂,公務人員只要觸及《貪汙治罪條例》、《刑法》瀆職罪,且一審遭判有期徒刑者,即不得申請退休;被依《公務人員懲戒法》送交監察院者,也不得申辦退休。
另外,新法也增訂溯及既往條款,即便是退休、離職、資遣的公務員,但只要有涉貪且經判刑,仍依刑度輕重追繳相對比例的退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