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今(21)日通過《產創條例》修正案,2017年稅改遭台積電董事長張忠謀,詬病為「反成長稅」的「未分配盈餘」加徵5%營所稅規定,在這次修法特別增加「退稅」條款,新法通過後,企業盈餘於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用於購置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達「一定金額」以上,得於當年度所得稅申報,列為未分配盈餘加徵5%營所稅之減項。另外,本次修法因應產業界要求,同意將研發投資抵減再延長10年。
行政院今天聽取財經部會,報告「安心投資,支持企業10年創新布局」的報告案,為積極回應台積電等企業界,5%未分配盈餘稅,不利企業長期投資,本次《產創條例》修正案特別增訂第23-3條,企業未分配盈餘若於未來3年會計年度,用於實質投資,得列為當年度5%未分配盈餘稅之減項,行政院方面強調,這項退稅對中小企業同樣適用,未來將有助於企業提升資金運用效率,提振產業投資動能。
除了5%未分配盈餘稅的退稅條款外,本次《產創條例》修法最重要的就是研發投資抵減。
經濟部工業局局長呂正華表示,本次修法新增的租稅抵減,包括個人技術入股,持股2年並符合在我國服務之相關條件者,得於轉讓時選擇以「取得時」或「轉讓時」孰低價格課稅。
另外,也擴大員工認股獎酬的範圍,從原本子公司員工得參與母公司之員工認股的單向獎酬,擴大為母子公司之間員工,得參與彼此員工認股的雙向獎酬。經濟部強調,由於實務上,集團研發單位設置於母公司,統籌資源以支應子公司技術,當子公司具有前景,藉由子公司股票獎酬母公司研發單位人才,亦得適用孰低課稅,可使集團人才共同享有獲利成長之利潤,確實達到留才攬才之獎勵目的。
針對一次性募足,或多次募足或募資金額較大之有限合夥創投事業,考量有限合夥開辦初期,不見得可以找到投資標的,本次修法後同意可採「透視個體」概念,已「決定出資總額」,取代「實收出資總額」課稅。
財政部:平均投資減抵增至165億
財政部次長王立心表示,《產創條例》研發投資抵減實施8年,平均每年提供企業的投資抵減金額,大約為100億到150億元,本次修法延長研發投資抵減後,預估每年可以提供企業165億元左右投資抵減。
王立心表示,5%未分配盈餘稅的退稅項目,必須限定在企業實質投資項目,但實質投資定義,必須在《產創條例施行細則》中定義,未來仍有待經濟部與財政部進一步協商,參考美、日、韓等國規定,「其他國家都是對機器設備投資,予以減除。」
對象僅限「一定金額」以上投資 企業界仍有雜音
不過,對於5%未分配盈餘稅退稅對象,僅限「一定金額」以上之固定資本投資,企業界目前仍有雜音,中小企業方面希望能夠將個人電腦等支出,都能夠列在投資抵減項目。
對於工商界訴求,王立心表示,目前財政部的規劃是「一定金額以上」,才有助於資本形成,目前企業界的固定資本形成項目當中,「購買小型機具或電腦,金額在8萬元以上可以按金額資本化」,8萬元以下則全數費用化,列為當年度營業費用,對於中小企業要求將「一定金額以下」之支出列為投資抵減,財政部方面將就資本化設計,是否該不限金額與經濟部討論。
不過,王立心強調,其他國家對資本設備投資之租稅抵減,都設有一定門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