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大學於今(26)日公布校長遴選程序檢討報告,對於校長管中閔台哥大獨董身份資訊揭露爭議,台大表示,遴委與候選人任職同一事業董事,法規並未強制規定須揭露或迴避,因此遴委會未主動討論,而不論教育部是否修正母法規範,皆會對校內遴選作法進行改進,並向教育部呼籲:「資訊揭露須依法而行,不宜貿然從所謂之道德標準著手」,否則如朋友、同學、同鄉等身份是否應揭露,是否有造成遴選偏頗之虞等問題,都將導致資訊揭露無窮無盡。
台大校長遴選案,歷經將近1年爭議後,由前教育部長葉俊榮,於去年12月24日召開記者會,「勉予同意」管中閔上任,並要求台大校方,須於3個月內提出遴選程序檢討報告;教育部公文於同月25日送達台大,台大並於昨日的最後期限,送出檢討報告。
其中,由於管中閔曾任台哥大獨董,台哥大副董蔡明興則為遴選委員,於當時引發遴選委員會中,資訊未充分揭露、是否應進行利益迴避等爭議。
台大檢討報告則指出,依照《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台大遴委會作業細則,遴委會得主動將委員解職的法定要件,僅為「委員因故無法參與遴選作業、血親或姻親、論文指導關係」3點,至於若存在其他具體事實,足以認定有偏頗之虞,只能由候選人提出,而遴選過程中,並無任何候選人,要求特定委員解除職務,且遴委、候選人同時任職同一事業董事等情形,現行法規並未強制規定須揭露或迴避,因此遴委會並未主動討論,委員與候選人職務關係是否須迴避,也未要求候選人須敘明擔任公司董事或獨董。
校內資訊揭露 台大:無論教部修正與否,都將進行改正
對此台大說明,無論教育部母法是否修正,都將改正校內資訊揭露做法,如修改候選人推薦基本資料表格,同時也呼籲,「資訊揭露須依法而行,不宜貿然從所謂之道德標準著手」,並指出,道德標準有不成文、不確定性,如朋友、同學、同鄉是否應揭露?至些資訊是否足以認定委員有偏頗之虞?都將導致資訊揭露無窮無盡,而台大遴委會組織及運作要點,將待教育部修正《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後,配合進行修正。
對於校長遴選爭議後續處理,台大指出,2018年1月31日遴選委員會議中,所有委員已知悉管中閔、蔡明興關係,並查明校內審查程序時 間點與公文,歷經近7小時討論後,才做出管中閔當選資格並無疑義之決議;台大並強調,本次校長遴選作業程序皆依相關法規辦理,「若說遴委會委員自律規範不足,則其根本原因亦係前開運作辦法未有 相關規範,亦不允許台大有更嚴格規範之故。」
候選人資格 台大:先經專責單位初選
台大並表示,待教育部修正《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後,校方也將配合進行修正,此外將建議遴委會,除法令明定須迴避事項外,也針對其他有偏頗之虞之事項討論,並將遴委會討論須迴避事項,及遴選委員、候選人名單,分別交送候選人、遴委確認, 而候選人資格及應主動揭露之情形,則建議先經學校指定專責單位初審,再由遴委會複審。
台大並於最後建議教育部:「人與人之間關係錯綜複雜,建議鈞部明列迴避條款時宜謹慎限縮,並於通盤考量後再做定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