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教育、文化政策及有關教育部、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國立故宮博物院、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中央研究院、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掌理事項之議案。
(1)依據本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規定,各委員會審查本院會議交付審查之議案及人民請願書,並得於每會期開始時,邀請相關部會作業務報告,並備質詢。
(2)依據本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本會負責審查交通、公共工程、通訊傳播政策及有關交通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掌理事項之議案。
(1) 本會審查民事、刑事、行政訴訟、懲戒、大赦、機關組織、研考與有關法務部、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掌理事項及其他不屬於各委員會審查之議案;國營事業機構組織之議案應視其性質由有關委員會主持。
(2) 每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歸本會審查之機關計有司法院及所屬、法務部及所屬、監察院主管、總統府主管;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中心、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及地方行政研習中心主管;考試院主管;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主管;立法院主管等收支部分預算。
(1) 審查衛生、社會福利、環境、勞工、消費者保護政策及有關行政院衛福部、環保署、勞動部掌理事項之議案。
(2) 審查行政院衛生署及內政部社會司、國民年金監理會、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兒童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預算案以及前述各機關之所屬機關、特種基金及其捐助之財團法人預算案。
修憲委員會
掌理憲法修正案之審議及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