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昨日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回應社會大眾對於防制酒駕的期待。另外也放寬計程車業者犯搶劫殺人等罪行後終身禁止執業的規定,改為刑滿12年內不再犯,就可重新執業。但若觸犯兒少性交易、或性剝削防制條例則不在此限,仍維持終身禁業。
過去依道交條例規定,計程車司機因殺人、性侵及強盜等重大罪行遭判刑,將吊照且終生不得再考領;犯竊盜、詐欺、贓物、妨害自由及妨害風化罪者,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吊扣執業登記,判刑確定者,廢止執業登記及其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再考領駕照。
不過,大法官會議2017年6月作出釋字第749號解釋,宣告該規定因影響人民工作權違憲,吊銷駕駛部分即日失效,吊扣及廢止執業登記部分,2年內修法、逾期失效。如今2年即將期滿,道交條例對計程車犯刑執業規定,趁這次修法一併循大法官釋字做出改進。
交通部路政司科長朱大慶表示,根據過去交通部委外調查,計程車駕駛犯重罪、出獄後12年的再犯率已降到萬分之3以下,因此這次道交條例第37條做出重大變革,曾犯殺人、重傷、搶劫等重罪,或是曾違反槍砲管制條例、走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者,刑滿出獄後12年內,沒有再犯罪,就可以重新申請計程車執業登記證。
但路政司強調,曾因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而被判刑確定者,因屬重大犯罪情節,仍維持原法規定,終身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