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祥蔚觀點:新聞自由大戰?NCC與電視台的行政訴訟分析

2019-03-29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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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與中天若打行政訴訟官司,未必會贏。(資料照,盧逸峰攝)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與中天若打行政訴訟官司,未必會贏。(資料照,盧逸峰攝)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在3月27日大動作對中天、台視、民視、TVBS等多家電視台祭出行政處分。其中,NCC對於中天新聞台的處分裡面,有一個部分是點名檢討中天新聞大量報導韓國瑜。由於事關新聞自由,消息一出,各方的質疑聲浪頗大,尤其質疑相關處分沒有法律根據,NCC在3月28日又針對中天新聞台的處分發出新聞稿說明。 

在民主法治國家,主管機關依法行政,對於是否裁罰,確實有一定的行政裁量權。民眾與業者如果不服,可以提出訴願與行政訴訟來爭取權益。雖然NCC是獨立機關,但行政爭訟程序仍可審查其裁罰處分的合法性。 

跟中天新聞台關係密切的中視,就曾針對NCC提出行政訴訟。當時NCC要求中視「必須履行附加條款」,才同意股權變更許可,如果中視沒有履行,NCC可以事後廢止許可。中視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三審認定,NCC提出的附加條款,在合法性方面有疑慮,2015年判決NCC敗訴,經過NCC提出上訴,最高行政法院2016年認為附款明確性不足,而且無法達到所稱言論多元化的目的,違反平等及比例原則,駁回NCC的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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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這起行政訴訟的判決內容可知,NCC的行政處分一定要有「合法性」,而且最高行政法院也認為行政處分的明確性不足,就無法達成處分想要達到的目的,更違反了比例原則。由此可見,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必須嚴謹,不能太隨意,否則在行政訴訟中很可能敗訴。 


比例原則最早源自德國,強調政府公權力必須具有憲法及法律的正當性、公權力的使用必須有助於目的達成、必須使用侵害最小的手段、公權力所保護與所侵害的權利必須益處大於損害。 

從比例原則的標準來看,NCC這次的行政處分似乎很有問題:其法律依據與規範不明確、罰款或是要求更換新聞主管的手段,也無助於達成其宣稱的保障視聽眾權益之目的。而且此一手段極度干涉媒體播報內容與經營自由,造成的危害絕對大於好處。就此而論,NCC如果面臨行政訴訟,恐怕不容易勝訴。 

除了德國的比例原則之外,也可以參考美國經驗。美國法院對於公權力違反憲法、侵害權利的審查,則有所謂的合理審查、中度審查與嚴格審查三種標準。合理審查要求公權力的行使目的是追求正當的政府利益,手段與目的應有合理關聯性;中度審查則要求公權力的行使目的必須是重要的政府利益,手段與目的必須有實質關聯性;嚴格審查更進一步要求公權力的行使目的必須是追求極為重要的政府利益,手段更必須是對權利侵害最小的手段。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對於政府公權力侵害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的審查,採取的標準依個案而不同,但通常也是中度標準或是嚴格標準。如果依照美國的中度標準來看,NCC對新聞報導比例的限制是否屬於「重要」的政府利益有待討論,而手段與目的之間是否有實質關聯性,恐怕更有商榷的空間。 

NCC在欠缺有力的法律依據與學理論述之情況下,勉強作成此一處分,未來面臨行政訴訟很可能會敗訴。

*作者為台灣藝術大學廣播電視學系教授。本文原刊《奔騰思潮》,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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