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合一選舉進入倒數計時,「韓流」催逼下,選情全面升溫,而「金馬獎效應」持續發酵,既成為民進黨攻擊對手的子彈,也成為號召支持者歸隊的催化劑;諷刺的是,就在行政院長賴清德奔走全台輔選兼罵中國專制沒有自由,要用選票捍衛民主(其實是捍衛民進黨候選人)的同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破天荒地在選前將中天與TVBS兩家電視台「移送」中選會,理由是其新聞報導內容失衡有違反選罷法之虞,恍若未覺,這與侵凌新聞自由幾只有一線之隔;加以NCC移送媒體並非全面檢視各台是否都符合公平報導原則,亦難脫以執政黨意志為意志,選前施壓之譏。
選情緊張執政不利施壓媒體,已成民進黨慣性
民進黨標舉自由民主人權,早在半年前想方設法營造「假新聞」之害,從修廣電三法到國安法不一而足,遭致侵害新聞自由罵聲之後,蔡英文總統出面宣示絕不會做危害新聞自由之事,遺憾的是,自民進黨嘗到權力滋味之後,對媒體的施壓從來臉不紅氣不喘,撕報紙有之,搜索報社有之,關頻道有之,威權時代是警總請喝咖啡,民進黨執政時代進化到創設NCC,動輒約談電視台總經理,既沒咖啡可喝,還等排隊枯等挨罵。就在NCC移送兩家電視台之前,民進黨選情低迷再低迷的民進黨台北市長姚文智,才公開揉爛了中國時報,呼籲大眾抵制旺中集團旗下媒體。
候選人要採取多強烈的動作,表現的是候選人的風度氣度和民主素養,政府舉措則不然,特別是權力者若對不利於己的報導內容加壓,甚或主觀認定不利於所屬政黨候選人的媒體,橫加政治(行政)干預,就有嵌制新聞自由之虞。
媒體報導不能有差別待遇,行政處分豈能藍綠有別
或謂,根據選罷法本來就有選舉報導必須衡平的規範,「廣播電視事業從事選舉相關議題之論政、新聞報導或邀請候選人、提議人之領銜人或被罷免人參加節目,應為公正、公平之處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四十九條),立法院也曾做過決議,要求廣播電視「不可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NCC的自有其法律依據,但是,政府依法行政同樣有公平公正的前提,同樣「不可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就拿選舉新聞為例,觀眾不是瞎子,除了NCC移送的兩家電視台,也有特定電視台在新聞時段,全面放送同一政黨(執政黨)候選人的選舉活動,對在野政黨候選人隻字不提或者但凡提到在野黨候選人者必批之罵之撻伐之,連平衡的花瓶來賓都免了,NCC卻視而不見;甚至顯而易見違反選罷法規定,選前十日不得報導發布選舉民調的民視,乃至在高雄市長電視辯論會竟以跑馬「政見具體度」民調或市長支持度民調,不論是NCC或中選會都未置一詞,NCC獨厚民視非自選舉始,舉例而言,民視董事長郭倍宏發起喜樂島聯盟,是否違反廣電法之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為其扶植的基進黨舉行造勢晚會並長時段直播,是否違反黨政軍條款?NCC對民視逾越法令不聞不問,要其他電視台如何心服口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