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很難懂,能懂的人很聰明,搞懂性別氣質、性傾向、性別認同諸多辭彙差異,言詞細微處「證明」別人是在歧視。但也因聰明,常認為憑進步的政策意理就可以推行,反對者不是蒙昧無知,就是惡意傷害,因此只要把道理講清楚,就可以掃除愚蠢惡意的反對,都不要說人民觀感,就連政策合法化這種小細節都不是問題。
「保守」一詞在政治哲學上本非貶意,是「保存(conserve)」的意思,留存以前的事物,這是對人類智慧審慎,認為人為設計的策略方針百密一疏,承襲的事物通過時間考驗有其意義。去年公投開票結果,台灣人無疑是保守的。
公投是保守選民的自主判斷
不實施性平教育中同志教育的第十一案得了708萬餘票;婚姻定義一男一女的第十案得了765萬餘票,內容類似的同性結合不由民法保障第十二案則獲640萬票。性平政策集團總是想從組織動員的角度,分析三公投。但是天下皆知三案發起來源均同,得票落差卻不小,選民即使保守,沒有自主判斷嗎?
假設大部分的選民屬性保守,一夫一妻育有子女,這個結果其實很合理:國民最關切自己適用的制度不受改變,因頗多消息暗示這可能發生,一般國民難進行專業判斷,不如用公投鎖定;同志教育則攸關自己子女,因為資訊混亂,不知道同志教育教了甚麼,乾脆不要;最後仍願意保障同性,只是基於擔心己身制度受改變的邏輯,保障形式若跟婚姻拉開最為安全,三案中此案反對票最高,因為「保障同志」本來就是爭議話題,會有高度不支持也很自然。從此來看,這三案並非被洗腦動員,也不是「反同」,甚至具有限的善意,只是對新興議題採取一種疑懼、謹慎的態度。
公投無法影響政策 政策違反公投內容
但性平集團沒有聽到這樣的聲音,反而舞文弄法把強渡關山。這操作很聰明,但下場很危險,保守國民發現民意被視之無勿,可能更支持激烈團體。
748施行法與同志教育兩事都對公投陽奉陰違。
748施行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民法以外其他法規有使用「婚姻、配偶、夫妻、結婚」等,同性結合與婚姻同,立法說明並指出年金社福的權利。但公投第十二案主文是「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理由指出「(二)…1.同性別二人永久結合權意疑另以他法保障之…同性間卻完全沒有自然生育子女的可能性。…『異性婚姻』與『同性結合』在生理、心理與社會理解上仍有諸多不同…我國民法婚姻制度之設計,所考量者均為異性婚姻所衍生之權利義務關係,是故國家保障同性別二人之永久共同生活權益,宜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形式保障之…」從引文來看,應該很清楚,是因為異性同性結合實際上不同,衍生的權利義務不會一樣,才希望公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