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委會副主委沙志一因在自有合法農舍上興建違章建物,遭監察院以9比4通過,以「知法而不守法」為由提出彈劾;沙志一表示,尊重監察院的決定,但其農舍已取得農用證明,都已合乎農地農用規定,將來會再向公懲會提出申訴 。
彈劾案由指出,沙志一與妻子名下位於宜蘭的農業用地,合法興建農舍及農業設施後卻擅自違法擴大填土、種植景觀樹木、庭園造景、曬場上方加蓋頂蓋、鋪設地磚等設施,違反農牧用地依法應作農業使用規定,且擅自違法建造圍牆及拆除原有4平方公尺農舍,違反建築法等相關規定。
監察院表示,沙志一是中央政府農地管理機關副首長,卻知法而不守法,有重大違失,依法提案彈劾。
沙志一表示,尊重監察院的決定,但他也自清其農舍已取得農用證明,都已合乎農地農用規定,將來會再向公懲會提出申訴 。
沙志一說,他大約一兩個月前已提出退休申請,原本是預計6月2日退休,但目前不知道彈劾是否會影響退休時間。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5條
農業用地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認定為作農業使用:
一、農業設施或農舍之興建面積,超過核准使用面積或未依核定用途使用 。
二、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以多筆農業 用地合併計算基地面積申請興建農舍,其原合併計算之農業用地部分 或全部業已移轉他人,致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不符合原申請興建農舍 之要件。
三、現場有阻斷排灌水系統等情事。
四、現場有與農業經營無關或妨礙耕作之障礙物、砂石、廢棄物、柏油、 水泥等使用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