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獻金藏身基金會 陽光法案死角 《財團法人法》管不到 小英該管管

2016-05-09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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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法》對個人與企業的政治捐獻均有明確規範,但捐款給政黨或政治人物設立的基金會,捐款人身分卻不須公開、金額也無上限,使得《政治獻金法》幾乎形同具文。

蔡英文即將就任中華民國第14任總統,台灣邁入第三次政黨輪替。看似已成為民主國家的台灣,卻仍有著未臻完善的政治獻金制度,屢屢成為政治人物的錢、權灰色地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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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政治有許多矛盾,其中之一是金錢和政治的關係。公民捐款支持候選人、或推動政策,是民主的權利也是值得鼓勵的政治參與。可是另一方面金錢對政治的過度影響力,不只腐化政治,也扭曲了民主的公平性。解決矛盾的方式之一,是規範政治獻金、同時讓其公開透明。目前台灣有《政治獻金法》;可是由於《財團法人法》的設計不周,使得《政治獻金法》幾乎形同具文。

長期以來財團法人成為富人避稅的工具。政府規定成立財團法人需要高額度的閒置資本作為基金(最高3000萬元),可是成立之後卻採取不干涉的原則。基金會享有免稅優惠,捐款也可以抵減所得稅,這等於是來自國家的財政補助;它們理應對等地接受適當的社會監督。

透過財團法人捐款
政治獻金巧門

行政院院會在四月十四日通過《財團法人法》草案。草案除了加強財團法人內部控管與資訊公開的義務之外,也試圖防止最近頗受批評的「肥貓」現象:退休公職人員藉由基金會的董事職位領取雙薪。不過,草案忽略一個更嚴重的問題:財團法人基金會已經成為利益團體及少數人,迴避《政治獻金法》的合法途徑。

法務部次長陳明堂在記者會中說,行政院對民間基金會的監督原則是「尊重財團法人自治,政府不過多干涉」。這個自治原則正是讓《政治獻金法》失效的禍源。今天,任何人可以匿名、而且無限金額地捐款給基金會,支持基金會背後的政黨與參選人,可是卻不用受到社會大眾的監督。

《政治獻金法》與相關的《陽光法案》對金錢與政治的關係有明確規定。例如,個人捐給單一候選人的獻金上限是每年10萬元、給單一政黨的是30萬元;而且政黨必須向監察院申報。捐款人的全名、捐款金額與日期、身分證字號及戶籍地址,都會出現在公開的紀錄;所有民眾都有權利去監察院查閱。

可是捐款給政黨或政治人物設立的財團法人基金會,捐款人身分卻不須公開、金額也沒有上限。目前,各政黨的許多幕僚工作(例如政策研究)部分由這些基金會承擔;基金會的工作人員也經常參與黨務、或擔任競選志工。捐款給基金會,其實等於捐助政治活動。《政治獻金法》於是不再有太大的意義。

內政部民政司──政治獻金的主管機關──副司長羅瑞卿表示:未針對此議題做過討論;不過,假使加以規範,執行上會碰到如何認定財團法人與政黨關係的問題;所以《財團法人法》的整套規範都須徹底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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