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食品安全問題層出不窮,餿水油、三聚氰胺奶粉、毒澱粉、塑化劑,到今年初爆發的芬普尼「毒蛋」等食安事件歷歷在目,儘管《食品衛生管理法》在近十年內修法11次,但仍是每隔幾個月就會爆出食安問題,顯示台灣在食安管理上仍有許多不足之處。而最為民眾詬病的問題,就是在於《食安法》常常是「看的到卻罰不到」,由於法規定義不明確,不僅讓法官難判斷,也讓不肖廠商存有僥倖心理。
每當食安事件發生,法官會依「是否危害人體健康危害」判斷是否違反食安法,而所課的罰金也常常是高高舉起,最後輕輕放下,被民眾批評是「縱放」業者。為了更加完善《食安法》立法院本會期包括國民黨立委蔣萬安、民進黨立委林岱樺、吳焜裕等皆提分別出《食安法修正草案》。
食安法定義不明確 裁罰標準難認定
吳焜裕指出,目前食安法有許多定義不明確之處,例如攙偽假冒和標示不實怎麼分別,需要訂出明確的法律界線,兩者的罰則差異很大,攙偽假冒是以刑法論罪,而標示不實是用《食安法》裁罰,罰則相對較輕,也沒有刑責。
吳焜裕表示,攙偽假冒或標示不實不一定對人體健康有危害,需要界定清楚,否則法院、法官很難判決,「判重對業者不公平,判輕民眾無法接受。」他指出,2013年爆發業者在食品中添加未經許可的順丁稀二酸(編按:毒澱粉事件),當時因為沒有找到順丁烯二酸對人體有害的資料,因此將「抽象危險」納入修法。
吳焜裕指出,事實上國際毒理資料中有酸丁烯二酸在高劑量時對腎臟有危害的資料,只是當時食藥署的專家未找到。他認為,《食安法》的罰則應該先界定對人體有無危害,之後再來看業者是否故意攙偽假冒,同時有沒有造成消費者損失,或是造成市場上的不公平交易,依業者動機目的行為與影響程度來進行裁罰。
吳焜裕解釋,譬如香料和人工香料,在化學成分上是一模一樣,除非人工香料中含有不純物,而對人體人體產生危害,否則業者使用人工香料替代天然香料,只是標示不實,並不一定對健康造成危害;但從另外一個角度,人工香料成本較低,業者標示使用天然香料,就會造成不公平交易。
至於對人體健康有害是否會難以舉證?吳焜裕表示,在國際趨勢上,添加物或內含物對人體有危害已經不需要人體實驗證據,只要動物實驗資料和存在人體致病作用機轉就可以認定,而台灣在有害物質和致癌物在界定上沒有跟得上國際學術潮流。
加重罰則與源頭管理 雙管齊下解決食安問題
蔣萬安表示,民眾認為現行食安法罰得不夠嚴、不夠重,造成廠商業者的僥倖心理,因此他提案修法也是朝向更加嚴格和加重罰則的方向,希望能達到嚇阻效果;但也不是無限上綱,要以符合比例原則的規範來處理食品安全問題,同時在制度面和執行面上也要做通盤檢討,希望從更前端的源頭開始管理。
林岱樺也表示,《食安法》關乎消費者權益和民眾健康,同時也關乎業者公平競爭的問題,如果法源不夠明確,導致法官自由心證讓裁罰標準混亂,除了造成民眾的食安疑慮,對於良心業者來說是無所適從,而黑心業者則可能為了暴利鋌而走險。她強調,法律規範要更為明確,才能保障民眾健康和合法業者,才能真正的解決食安問題。
食安問題層出不窮,您認為食安修法應不應加重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