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羅宣言』規定「台灣及澎湖必須歸還(shall be restored to)中華民國」,『波茨坦公告』第8條規定「『開羅宣言』之條件必須實施(shall be carried out)」,『日本降伏文書』規定「茲接受(accept)……波茨坦……公告所列舉之條款」,環環相扣,三位一體。「shall」用在法律文件中,表示義務,也即沒有商量的余地。
『日本降伏文書』既然是正式的國際條約,當然具有領土轉移的權力。中華民國政府依其規定,在1945年10月25日宣布收回台灣主權,並於其後恢復台灣居民的中國國籍,在台灣建省,進行民意代表和縣市長選舉等等,這些行使主權的實際措施,均證明『開羅宣言』等已經得到實施。
從日本的角度看,在1945--1952年間,它先是承諾將台灣歸還中國,繼而從台灣撤軍、將台灣移交中國,然後在和平條約中正式放棄台灣,最後將「駐中華民國大使」設在台北。所有這一切,依「善意解釋」之原則,在法理上均可認為日本是在「善意履行」『開羅宣言』等。
韓戰爆發之前,國際社會一般都承認中國已經收回台灣主權。當然也有個別國家的官員提出質疑,但基本可以忽略。請看美國總統杜魯門和國務卿艾奇遜在1950年1月的講話:
杜魯門說:「開羅聯合聲明中,美國總統、英國首相及中國主席宣稱,……福爾摩沙(台灣),歸還中華民國。……波茨坦公告中,宣告開羅宣言的條件應予施行。這個宣言的條款於日本投降時為日本接受。遵照上述宣言,福爾摩沙移交給蔣介石委員長。在過去四年內,美國與其他同盟國均接受中國在該島行使權力。」
艾奇遜說:「中國管理台灣已達四年(1945年-1949年)之久,美國或其他任何盟國對於該項權利及該項占領,從未發生疑問。當台灣改為中國一省時,沒有一個人發出法律上的疑問,因為人們認為那是合法的。現在若干人認為情形改變了,……中國大陸……對我們是不友好的,……因此他們就主張:『好,我們等待一個條約吧。』」
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的話,是能隨便說說的嗎?請注意艾奇遜的話是「該項權利及該項佔領」,按正常的理解,前者指「主權」,後者指「佔領權」,如果只說「該項佔領」,則表示只承認「佔領權」。
以上可以證明『開羅宣言』等已經得到各當事國的「善意解釋」,並已經「善意履行」,且獲得了國際社會的普遍認可。艾奇遜的話更進一步證明了,「台灣地位未定論」是政治問題,而非法律問題。台独人士喜歡引用韓戰爆發後美、英、日等國的立場來證明「台灣地位未定論」,卻怎麼對此前國際社會普遍承認中國已經收回台灣主權視而不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