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日前通過《揭弊者保護法》,司改國是會議針對民間企業之揭弊行為,原本係建議另外單獨訂定《公益通報者保護法》,不過,參與立法的民間學者、交大科技法律學院教授林志潔表示,由於台灣中小企業高達100多萬家,私部門的揭弊行為如果單獨立法,恐面臨企業界高度反彈,但有鑑於台灣社會對於企業違反食安、空污法規,已累積一定的不滿能量,「吹哨者條款」也在《食安管理法》、《空污法》入法,因此法務部才會決定,將《揭弊者保護法》與《公益通報者保護法》合併立法,降低民間企業對揭弊法案的反彈。
根據行政院版的《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未來揭弊專法通過後,公部門部分適用揭弊的範疇,包括《法官法》、《貪污治罪條例》、包庇他人犯罪之行為、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以及其他重大管理不當、浪費公帑、濫用權勢,或對國民健康、公共安全造成具體危險之行為,有受監察院彈劾、糾舉或糾正之虞者。相對之下,私部門的揭弊範疇,法務部方面初步僅列出44項法律,而44項法律當中,僅有部分條文被列為「揭弊」範疇。
44部法案也僅部分條文被列為「揭弊」範疇!
舉例來說,《政府採購法》適用揭弊範疇,僅包括公共工程綁標、圍標、洩漏工程底標或規格標等行為;《老人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僅就老人福利機構虐待老人未主動通報、提供不安全之設施設備或供給不衛生餐飲等行為;《醫師法》僅就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執行醫療業務者的「密醫」行為,列為揭弊範疇。
另外在環保與野生動物保育領域,《森林法》僅將濫墾森林、毀壞保安林等行為納為揭弊對象,但《森林法》其他不法行為,例如收受紅檜、牛樟等保育類動植物,製作木炭、松節油、其他物品或培植菇類,則並沒有被納入。
至於去年修法,納入「吹哨者條款」的《空污法》,也有不少違法行為未被納入,例如特殊性工業區開發者,「未設置緩衝地帶或適當地區設置空氣品質監測設施」,空污事件未採取緊急應變措施或未依規定通報,另外,之前發生石化業者以偽造、變造方式短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也沒有在這次揭弊專法之中。
「立法須考量台灣中小企業法規調適能力」
參與立法的學者林志潔表示,行政院版最後通過的44項適用揭弊範疇的法律,當初在協商過程,係由各部會就其執掌之法規,檢討哪些不法行為應該納入揭弊範疇;日本的揭弊專法有高達400多項法律,例如,日本的美髮美容法令,就將理容院使用不潔之刀剪,列為揭弊的範疇,相對之下,台灣的揭弊專法,各部會最後報給行政院的法律,的確較當初規劃時的數量要少。
林志潔表示,台灣是一個中小企業為骨幹的經濟體,揭弊專法的訂定,必須考量到中小企業的法規調適能力,以勞動法規為例,目前勞工檢舉企業違反勞檢項目,相關法規都明定雇主不得對檢舉的勞工有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法務部在揭弊專法立法過程,也擔心勞工以舉發雇主為要挾,要求雇主不得對其任意資遣。
「揭弊範疇應與公眾利益有相關」
林志潔強調,揭弊專法立法的主要目的,是希望鼓勵內部人主動舉發公部門與私部門違反「公眾利益」之行為,因此揭弊之範疇,應該與「公眾利益」有顯著相關。舉例來說,公司職員檢舉老闆下班「喝花酒」,如果僅是老闆私領域行為,就不該被列為揭弊範疇,但如果老闆透過「喝花酒」對廠商或官員行賄,就會落入揭弊的範疇。
林志潔表示,儘管法務部的揭弊專法,只把44項法律列入揭弊範疇,但法務部的版本,有參考日本的揭弊專法,授權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將其他法律與不法行為列為揭弊的範疇。